随着冰雪运动的兴起,滑雪已成为许多人的热门运动。 但是,由于滑雪的专业技术性质,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每年由此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见。 那么谁来负责在雪道上“追尾”并伤害他人呢? 我们来看看北京昌平法院报道的一起案件。
胡先生是一名滑雪初学者,事发当天,他上了中级滑雪坡,撞到了正在前方斜坡上刹车调整速度的李女士,导致李女士腰椎骨折。 后来,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胡先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
庭审后,法院认为,滑雪者应选择适合其技术能力的斜坡,初学者不应在中间路线上滑雪,前方的滑雪者应优先,后方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对前方骑手构成危险的路线。 在这种情况下,胡先生作为初学者滑雪者,不应该在中间斜坡上滑雪。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孙英法官:作为初学者,胡在没有正确判断自己的滑雪能力的情况下选择了中级滑雪坡。 当李女士出现在他面前时,他无法及时刹车和避让,导致李女士受伤,所以我们认为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滑雪爱好者,应该了解并熟悉留在斜坡中间的危险,她也应该承担被胡在斜坡中间刹车时滑倒而受伤的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李女士和胡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定胡先生应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李女士损失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违反规则侧向滑行。
发生事故时,您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条例》的规定,滑雪场前方的滑翔机优先,后者可追究“追尾”责任; 此外,在斜坡上过坡和转弯时,从上往下下坡的人将被优先考虑,这有点类似于交通规则,合并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否则,转弯和过坡的滑雪者将被追究责任。
虽然袁某是未成年人,但已经是一名熟练的滑雪者,事发当天,他在某滑雪场的中坡下段侧身滑雪时,与从上滑到下滑的杨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 经医院诊断后,袁某左腿髌韧带受伤。 袁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自己在前方滑行,且未能及时躲避,致致撞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万元以上。
法院发现,事发时,袁某以较快的速度从右侧向左水平滑动,杨某则从上到下滑动。 参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条例》第六条,滑雪者在滑雪场起步、停止、穿越、转弯时,优先选择从上到下滑行的人。 据此,确定袁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从安全防护的角度来看,袁某当天除了佩戴头盔外,没有佩戴其他防护用品,其监护人和袁某本人也没有完全履行其安全防护义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淑树:滑雪本身就是一项危险的活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参与者都应意识到这种风险,除非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能愿意承担风险。
最终,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滑雪者应充分了解运动规则,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无论是滑雪板还是单板滑雪,后方滑雪者都必须选择不会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防止“追尾”; 滑雪者不得无故停留在斜坡上,也不得随意穿越斜坡。 同时,佩戴安全帽、手套、护膝等防护用具,以免发生人伤事故。
滑雪胜地没有履行其安全和安保义务。
必须承担责任。
如发生事故,滑雪场经营者未履行及时提供援助的义务,或滑雪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滑雪场经营者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在滑雪场聘请了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晚一夜滑雪时,刘某在主赛道上滑行时摔倒,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和右尺骨茎突骨折。
刘认为,滑雪场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专业的救援设备,教练在他摔倒很久后才发现并联系家人寻找救援人员,于是他要求滑雪场赔偿他20多元。
未能证明及时救援滑雪场的被判赔偿 45万。
庭审后,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指导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的抢救,虽然声称从刘某摔倒到抢救到送往会馆只用了十多分钟,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而刘不承认。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应承担刘某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同时考虑到滑雪本身的风险、双方对涉案损害的因果关系50000多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洋:作为经营者,滑雪场仍应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 受伤人员受伤后,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 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确定最佳证据,以避免在以后的纠纷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滑雪撞电箱受伤,滑雪场要赔6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闫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撞上了位于斜坡左侧的配电箱,导致他的右上颌骨骨折。
法院认为,滑雪场在中坡左侧设置配电箱,未妥善包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与斜坡进行物理隔离,滑雪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严先生造成损害。 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决定,滑雪场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闫先生的医疗费和损失工费共计6000余元。
央视记者纪成海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