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不少人发表不友好甚至仇恨的言论,造成他人人格、名誉、隐私等权利的严重侵犯,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为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一些法律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煽动仇恨罪”,对故意或者无意煽动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民族仇恨、歧视行为的,给予刑事处罚。 有人认为这是刑法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维护社会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也有人担心会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限制公众讨论的空间。 那么,煽动仇恨罪是刑法的底线还是言论的枷锁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仇恨言论,即“任何因其身份而攻击或使用贬损或歧视性语言的个人或群体的交流、书面或行为交流”。 仇恨言论的危害在于,它不仅伤害了个人或群体的尊严和自尊,还可能引发社会对抗和冲突,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与稳定。 因此,规范仇恨言论是刑法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目前,我国《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对其他种类的仇恨言论,如针对性别、年龄、职业、地区、宗教等的仇恨言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了一些司法漏洞和困境,使一些网络暴力的肇事者逍遥法外,而一些受害者则被剥夺了有效的补救和保护。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增加“煽动仇恨罪”,而不是直接适用现有的刑法规定,如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 这是因为现行刑法条款往往要求特定的有害结果或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仅仅是言论本身。 煽动仇恨罪的特点是,它是一种预防性犯罪,旨在防止仇恨言论的传播和传播,以避免更大的伤害。 煽动仇恨罪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言论,而是为了保护最佳利益。 因此,煽动仇恨罪的构成要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言论的效果。 煽动仇恨罪只有在言论明显具有煽动性并能引起公众仇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言论的过度控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最后,要注意煽动仇恨罪的范围和规模,避免滥用和误用。 煽动仇恨罪是一种特殊罪行,立法是为了处理极端情况,而不是禁止所有不友好的言论。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区分仇恨言论和批评言论,区分煽动性言论和表达性言论,区分严重情况和轻微情况。 要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尊重对公共事务的多元讨论,尊重不同观点和立场。 我们应该在保护我们的利益和保护我们的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使刑法合法和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