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8年国税和地方税合并后,同事朋友经常问起假发票的问题,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由于我以前在当地税务部门工作,所以我不太关注虚假开门的问题。 遇到问题后,在询问文件的同时,也向原国税同志请教了很多。 积累了一些经验后,我想过写它,但很久都不敢写了。 两年多来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我一再开始写作却停止了,直到 2023 年 9 月,我才决定写下我的经历。 关于虚开具发票的文章共计6篇,即:“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虚开票? “,三流”不一致,会不会被认定为假开? 向他人开具虚假发票值得吗? 取得虚假发票会否被认定为“虚假发票”? “、”前世今生虚假发票“、”虚假发票“中的”虚假发票“的善意收购。今天第一期是第一篇《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虚开票? 另外五个人将陆续派出。 我要衷心感谢我的朋友们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宽容。
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行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三个要件”和“四个要件”,这里我们用的就是“三个要件”,即主要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本文试图从虚开票的构成要素分析虚开票的内在逻辑,以期为虚开票的识别提供参考。
一误开发票之组成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确定虚假发票的三个要素如下:
一主题要求。虚开票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它不仅包括发票的开具人,还包括接收发票的一方和开具虚假发票的介绍人。
二)。主观要求。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过错都是主观因素无过错无罚。主观过失包括疏忽和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推定为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无举证责任。 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虚假发票通常被认为属于主观意向性
三)。客观性要求。为了惩治虚开发票的肇事者,税务机关必须具备虚开票的客观事实,而这个客观事实就是虚开票的客观要件。
二)。误开发票的主要元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将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一般来说,只有卖方(包括。商品销售和应税服务跟服务业,下同)可以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只能由税法(广义税法,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下同)明确授权。买方可以向卖方开具发票,例如,农产品的购买者可以向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农产品的采购发票。 由此可见,虚开票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发票的开具人。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票的主体不仅包括开具人(为他人、为自己),还包括发票的收件人(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假票)和虚票的介绍人(介绍他人开具虚假发票)。 不仅虚假发票的开具者受到惩罚,发票的接收者和介绍人也受到惩罚。 在刑法理论中,这被称为对帮助者或教唆者的刑事定罪,但在行政法理论中没有类比。
三)。虚假发票主观因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从上述“为他人,为自己”“让别人”“介绍他人”等语言表达来看,一般认为虚假发票的主观心态属于主观意图。 但是,《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像《刑法》那样明确规定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 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心态推定法律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只要虚开票的主体具有虚开票的客观要件,就推定其具有主观意图,税务机关无需证明。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则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虚假发票目标要素
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小前提)符合税法规定的虚开票(大前提)的要求,就构成虚开票(结论)。 行为人的虚开具发票行为是虚开具发票的客观要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发生交易时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换言之,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情况(以下简称交易)相一致。 “如实开具”不仅是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也是核心要求。
什么是“虚构发票”? 简单来说,是指行为者之间没有交易行为的开具发票的行为,或者说没有交易行为的开具发票的行为。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很多。 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可以得出结论,“交易标的、产品名称、金额”三项中,如果有一项不一致,则被定性为虚假开具。 货物名称是货物、应税服务或服务的名称。
对于假发票的认定,税务机关认定的假开口口径大于犯罪鉴定口径。 从目前一些司法案例来看,虚假开具专项票据,如果不造成税收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方面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开门行为的,不得以是否造成税收损失为准,只要存在虚假开门,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实践中,税务机关仍难以证明行为人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 有时虚构中有现实,现实中有虚构,难以区分真假。 特别是,识别经过伪装的虚假交易更加困难。
(1) 没有虚假开立的交易。 不存在虚假开户的真实交易,交易标的、数量和金额都是虚构的,认定虚假开户的核心是证明发票中记录的交易是欺诈易。从逻辑上讲,不可能证明“不存在的东西就不存在”。 同样,如果要证明“交易”没有发生,则只能根据必要要素或交易惯例确定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交易的真实交易。 我们称之为没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只是为了虚开发票而设立的公司”。计费公司
(2)存在虚假开仓交易的情况。 在开票项目方面,有三种情况会导致交易被错误打开:
1.主体不匹配。 例如,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由于某种原因,A公司无法向B公司开具发票,而C公司将向B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C公司的行为视为虚开票。
如果A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进行交易,C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将钱汇给C公司,然后C公司将钱支付给A公司,无论C公司是否从中获利,C公司的行为一般不被视为虚假, 除非 C 公司是“开票公司”。
如果A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进行交易,C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而B公司没有将钱汇给C公司,而是直接汇款给A公司,那么C公司是否向A公司收取管理费通常会被视为虚假, 除非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A公司(可能是公司或个人)不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而C公司有,双方的关系通常与建筑劳务和车辆运输有关。
2.金额不匹配。 金额不匹配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数量不变,通过虚增单价来虚增金额; 二是单价不变,通过夸大数量来夸大金额; 第三种是通过同时夸大数量和单价来夸大数量。
3.名称不匹配。 例如,以高税率销售的应税商品的名称被打开为低税率的应税名称; 卖的不是精炼油,而是发行的精炼油。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沟通。
2月 16, 2024.
税法指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GSF 1995年第19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