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行政拘留10天,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却被判赔4万元,这是为什么?
赵某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有一天,赵某在上班时间被公安机关直接带离办公室。 同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赵某拘留10日。 在行政拘留期间,赵某利用员工手机向公司主管**请假,但6天后,A公司仍以赵某连续3天以上旷工为由,向赵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某的劳动仲裁被驳回,不服的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A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例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
法院给出了两个理由:首先,赵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二是赵某不上班是由于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无故旷工,A公司在未了解和核实相关情况,给赵某自卫的机会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这是基于不充分的基础。
要理解法院为何会这样判决,我们首先要了解本判决所涉及的两个重要知识点。
1. 用人单位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不按用人单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岗位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从本案来看,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雇主以本条款为由终止合同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这种行政拘留实质上只是一种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手段,赵某本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不能以“被追究刑事罪”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是,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拘留不能上班时,是否可以对劳动者旷工处分。
显然,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曲解了“旷工”一词的内在含义,用人单位不宜解除因旷工而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旷工”一般是指主观上能够上班但故意不上班的行为,但因拘留而不能上班的劳动者,其本质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而不是主观的、故意的缺勤,所以用人单位关于旷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论点显然缺乏依据。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这个问题,很多用人单位会直接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处行政拘留、羁押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因此,为了让您牢牢把握住自己的工作“本职”,我们建议所有工人一定要守法,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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