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中,有一个术语叫做“资源诅咒”,它指的是自然资源的丰富对更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可能是诅咒而不是祝福,大多数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比资源稀缺的国家增长得更慢。 最近,还有一种流行的说法是“竞争损害竞争力”,它指的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过于关注竞争本身,这会在综合或更广泛的维度上损害其竞争力。 本文所讨论的专利授权的“诅咒”,与上述两种情况基本相似,即当许多申请人过度追求专利授权的目的时,会直接损害其已获得的专利权。
实际上,很多申请人或专利**机构都把最终授权作为专利申请的底线,这在中国大陆目前确实是一个非常务实的想法,但实质上也是一个极违背专利制度常识的想法。 申请专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专利权的排他性和禁止性效果实现专利权人的垄断利润,而这两项功能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专利能够“抓侵权、打赢官司”的前提下。 按照正常的市场逻辑,只有傻瓜才会做这样的事情,而在正常的市场国家,肯定不会有这种傻瓜的事情。
但是,中国授权专利的现状如何? 这里我们只谈经实质审查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谈外观和样板专利。 可以说,80%的授权专利都抓不到侵权,80%的授权专利能抓到侵权,都经不起多次无效。 也就是说,既能抓到侵权,又能抗无效,最终打赢官司,能真正发挥专利权的排他性和禁止作用的授权专利,不会超过所有授权专利的5%。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真正有用的授权专利,即在专利中可以发挥排他性和禁止作用的授权专利的比例如此之低呢? 我个人认为,中国特有的“专利证书市场”对此“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这个“专利证书市场”的存在,许多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会报告说,他们终于可以授予专利了。 因为即使授权专利不能起到最轻微的专利权的排他性和禁止作用,也至少可以带来专利证书的使用,最坏的情况是可以在“专利证书市场”上卖钱。
然而,现实中,正是因为这种低线思维,很多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中,为了保证专利尽快获得授权或被授权,才对审查员做出了无原则的、底线性的妥协和让步,导致最终授权的专利,在专利的价值上大打折扣, 甚至一文不值。这是因为根据申请人最终获得的授权专利,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很难被他人侵犯,因为正常的制造商不会将这种独立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放在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中,也就是说,面对这种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实际上,被控侵权人在实际生产中很难完全覆盖它们,更不用说被控侵权人在实际生产中会使用一些规避设计。
例如,为了证实我的上述论点,我们以一个著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为例。 本案为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诉美格电子科技((2022)最高法知民忠第1584号)。 虽然案件因种种原因在二审中被撤销,被控侵权人被判定侵权,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二审判决其实并不比一审判决更有说服力。 因为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如果二审双方的诉讼当事人能够势均力敌,则案件二审很可能维持一审原判,即维持一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
那么本案涉及的专利是什么呢?
正是笔者提到的那种,具有较大的技术贡献和市场价值,但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了保证授权或尽快获得授权,对审查员做出了无原则的、底线的妥协和让步,导致最终授权专利,专利价值大大降低,甚至一文不值。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专利权利要求的申请文本。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专利权利要求的授权文本。
最后,我想谈谈笔者对上述主张的修改的感受和看法。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在本案实审的答复中,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文件中从属2-5的技术内容逐字逐句地放入修改后的专有权中。 不知道读者是否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修改态度有问题。 在笔者看来,对上述主张的修正,就像有人对一个裹得严严实实的人说,“你穿的衣服太多了”,这个人马上就开始脱掉裹在身上的衣服,最后连一件底衣都没有了。 然后他得意洋洋地对那个对他喊的人说:“你不是说我穿的衣服太多了吗? 还有更多吗? 现在你满意了。 ”
在申请人(专利权人)与审查员的沟通过程中,很明显,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了保证授权或尽快获得授权,对审查员做出了无原则的、底线的妥协让步。 一方面存在专利权人不负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申请人的底线太低,只要能授权,只要能授权,就不问最终授权的专利能不能使用。
为了印证笔者的上述结论,我们再来看看该专利的实质审查文件。
没错,这个专利确实是一次性成功的答辩,也就是说,在申请人完成第一次修改和答辩后,专利已经顺利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这大概是很多申请人(专利权人)追求的最佳效果。 可是不是,连**都关了,考官还能说什么呢? 是否可以不快速授予授权?
在本案实质审查的答复中,且不说审查员说的是否合理,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收到意见后不敢提出一句异议,完全接受了。 相反,如果你看看美国的申请人,即使他们没有授权,即使他们最终被拒绝,他们仍然坚持他们所看到的,并为之辩护。 因为,在别人眼里,过度妥协让步后获得的授权结果,完全是无用的,完全是负担,而不是财富。 然而,在国内,由于“专利证书市场”的存在及其背后的各种非市场盈利机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许多人可能不了解和了解中国大陆广泛的“专利证书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没有人会在意专利的质量,所有授权专利几乎都是每件1到20000。通常未支付的赠款更昂贵,因为据说未支付的赠款可以更改发明人的名字。 这种“专利证书市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类似项目的认定的财政补贴和非市场激励有关。 据说,一家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一般可以凭空获得10万多的相关补贴。 在中国,申请最好的企业已经够多了,估计可以有几千万(中国注册企业总数近5000万),如果其中有100万企业想通过“专利证书市场”直接获得专利证书,那么这个市场就足够大了, 足以导致大规模的异常应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为这个异常申请颁发授权证书的时候,其实是在给这个异常的申请人发钱,因为他们拿到证书后可以卖1到2万**。 奇怪的是,没有人做这么低门槛、快速赚钱的生意? 目前这个“专利证书市场”还很活跃,这或许是一再禁止异常申请的主要原因,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门槛上越来越严格,不愿意轻易给申请人颁发证书的主要原因。 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大概也明白,这种证书的颁发,就是直接给这些投机者送钱,也就是帮了揍。 实际的困难在于,很难真正区分哪些申请是异常的,而这种区分实际上毫无意义,因为有政策和对策,因为“制造和交易专利证书”的行业目前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因此,关键不是禁止异常申请,也不是禁止买卖证书,而是从根本上消除对这类专利证书的需求,即不允许任何企业主体或申请人主要依靠专利证书本身获得任何非市场激励,即让专利权的价值恢复到其在市场上的本来面目, 明确专利权作为市场竞争工具的基本属性,使任何企业主体或申请人从专利权中获得的利益只在市场中,而不是在非市场中。
专利交易是可以理解的,是专利权人开展专利业务的重要选择。 但是,“专利证书市场”上的“证书”交易绝不是专利交易,虽然在“证书”交易中会转让相应的专利权,但买卖双方看的不是专利权本身,而只是专利权所附的专利证书。 这就像有人交易地契,但地契所对应的房子只是在纸上或纸上。 但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荒谬的事情呢? 从其实际脚上也可以想象,其背后一定有某种非市场激励机制。 具体来说,在“专利证书市场”中,显然是因为上述财政补贴等非市场化激励措施,对我国广泛存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类似项目的认可。
一般来说,“专利证书市场”有“三看三不看”,即看技术领域,看技术主体,看授权日期; 不看保护范围,不看潜在价值,不看写作质量。 虽然这个“专利证书市场”产生的大量异常专利申请有其明显的内在特点,但当涉及到实际申请时,有相关经验的人或许能够打包一份看起来非常相似、易于授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异常”审查的申请文件。
由此产生的“反常”,几乎是**的现状,简单来说,就是因为有一个“专利证书市场”可以支撑这种现状,也就是说,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要能得到授权,至少能带来专利证书的用处,最坏的可以在“专利证书市场”上卖钱。
正是因为这种支撑底线的“专利证书市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过低底线思维,只要能被授权,就形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真正的“专利许可诅咒”,即为了授权,损害了专利权本身, 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浪费在许多最终无用的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护上,使得“专利证书市场”像恶性肿瘤一样疯狂地吸吮着社会常态体“;于是,“异常专利申请”屡屡被禁止,层出不穷,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多有价值的专利申请也因“异常”审查而伤到无辜者,极大地损害和损害了申请人和创新者申请专利、保护创新的积极性。
上述结果造成的严重问题是,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可能走在一条与《专利法》第一条背道而驰的道路上,该条规定“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 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申请与保护本来就是市场主体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而“以公开换保护”,寻求排他性、禁止性的市场垄断地位的市场行为,其中涉及的非市场激励必然导致专利申请异常。 目前的矛盾是,一方面我们继续对专利申请进行各种非市场激励,另一方面,我们正在增加打击异常专利申请的层数。 这种国家层面的“精神内耗”,大概是这个社会最大、最可怕的内耗。 因此,必须防止“专利许可的诅咒”,并且不能忽视这种“诅咒”出现的原因。
作者:张英刚。
编辑:Ele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