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保险是安全的。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十大保障机制进行了粗略的总结和解释。
被同事翻过来的《保险法》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格《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6)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其他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释:
成立保险公司需要非常雄厚的资金实力,需要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如果要成立保险公司,需要对股东和高管的组成有严格的要求。
门槛相当高。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
解释:
其他商业机构可以认购或出资其他类型的资金,但保险公司不能!
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
事实上,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注册实收资金超过2亿。
例如:注册资本565亿元的瑞众人寿、注册资本338亿元的平安人寿、注册资本117元的富德人寿52亿元,...
机制三:保险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以合理和安全的方式使用其资金。 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仅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a) 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投资**股票等**;
3)房地产投资;
(四)规定的其他资金使用形式。
解释:
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范围、目标和比例都受到严格监管,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投资。
一般来说,必须遵循稳健性和安全性原则。
机制四:保证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偿债外,不得使用。
解释:
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必须做好不太可能破产的准备,冻结资金,提取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存款,并存放在指定银行,不得挪用。
例如,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亿,那么冻结的资金是20亿。 这20亿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使用的,必须等到濒临破产时才能拿出来补偿用户。
机制五:责任储备制度《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解释:
为了弥补未偿债务和处理未偿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从其保费收入中提取专用责任准备金。
换言之,当保单被出售时,保险公司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来理赔。
机制六:公积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10%的利润,并纳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则不能再提取。
解释:
保险公司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需要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的10%。
遇到不好的情况,可以把这笔钱拿出来,平滑盈亏,帮助保险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机制七:保险保障体系《保险法》第100条: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费用**。
在下列情形中,保险保障**应当集中管理、协调使用:
1)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对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解释:
每售出一份保单,保险公司都会支付一小部分保险**,由中国保险保障**有限公司管理。
这笔钱可以在将来出现极端风险(例如被撤销或宣布破产)时提供救助。
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应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称。 保险公司授权资产与授权负债之间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金额。
解释:
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向上报告其偿付能力状况。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监管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采取必要措施,使其达到标准线。
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而变化,需要关注长期水平。
机制九:再保险机制《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即被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实际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的10%,超出部分应当再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慎重选择再保险接受方。
解释:
再保险又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再保险合同,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行为。
这种机制可以分散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
机制10:保险公司有严格的业务监管和退出机制《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依法分立、合并或者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另一家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
保险公司很难解散,即使解散了,也必须依法清算。
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必须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另一家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并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根据《保险法》建立的十大保险安全机制,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转让、转让,都为大家铺下了厚厚的安全垫。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统令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