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餐饮公司在某住宅区租房作职工宿舍,且该公司未制定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未指定专人管理人员,未对宿舍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检查, 宿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针对涉及的“团租”问题,将通知当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政策解读
单位出租住房供职工居住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住房供职工居住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住房供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