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北京2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实习记者 赵丽梅、记者 张俊斌)近日,一些煤矿被“罚一则屡改”,甚至“宁愿交罚单,也不愿违法生产”。 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建光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违法成本太低。
薛建光指出,2000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2005年颁布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特别规定》都是以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的。 在当前煤炭产量高企的形势下,可能有很多煤矿企业“宁交罚款也不愿违法生产”。
日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布。 薛建光说,《条例》在进一步提高违法企业成本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提高罚款金额下限; 二是引入新的更重处罚; 三是严格停产整顿要求; 第四,加大闭合力度。
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条例》提高了对煤矿企业和企业领导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例如,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规例》分别增至50万元、150万元及500万元。
在停产整顿的严格要求方面,《条例》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仍生产的,应当停产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安全违法行为的,停产整改; 如存在安全违规行为,或者在淘汰前或淘汰过程中不能保证重大隐患的,应当撤出操作人员,暂时停产。 同时,要求已停整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已停整整改的煤矿名单,并按照规定组织复工复收。
此外,《条例》还将纳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三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控重大灾害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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