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造币厂章程折(附章程)(宣通二年五月):
这是准备造币厂法规的问题。
今年4月15日,部长们有权铸造本国货币。 计划分别在各省设立银厂和铜厂,剩下的厂房将由总厂管理。 秦尊办了这个案子。 但是,实行货币制,铸币一,关系是最重要的,当这个改革开始时,所有的总部,每个工厂,内部如何组织,如何划分权力,应该紧急明确章程,以符合和平。 特此,各大臣及伤员师长,经精心策划,依铸币厂章程规定,将造币厂章程清单报朝廷查阅,经大臣允许,大臣等大臣应认真执行, 并且不得超过它们,此后,如果有任何修改,本法规应由总监根据部长的酌情制定以供批准,并应明确处理,并应恭敬地提出拟议的铸币厂章程的所有理由。傅帝乞求圣书播放。
宣通二年5月16日,上演。 今天,我将遵循命令。 下巴这个。
我特此向您提交拟议铸币厂的公司章程清单
第一条 铸币厂由该分局管辖,负责与本国货币铸造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二条 铸币厂总部设在天津,在武昌、成都、广州、云南设有分公司,在奉田设有临时分公司。 其分公司均隶属于总厂直属。
第三条 总厂设厂长一副主管。 学位分部将签发票据,并管理总厂和分厂的所有事务。 每个分部都有一名总办公室成员。 总厅委员、总厂委员、副厅委员均由总厂监理选出,报部批准。 秉承校长和副校长的监督,处理工厂的一切事务。
第四条 各厂应设工务处处长一人,由处长、副处长选出,报部批准。 其余的艺术家、艺术家和每个员工应由每个工厂确定并提交部批准。
第五条 铸币厂由分厂管辖,编制铸币专项资金,发放给总厂供各厂使用,各省所有老旧银元、铜元厂均由准通用厂选用。
第六条 财政部各类白银应随时上交总厂,银币的铸造应按照《国家货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上缴财政部。
第七条 存放在各省封建运输仓库等地的银元和其他银元,应当上缴大庆银行,交由铸币厂铸造,铸造成本国货币后,各省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 前条所述银两、银元,由大庆银行运至就近的总分行工厂和985以上纯银化验所,并按照《国家货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兑换各种新币,从工厂运到省的全部费用,按正费用,运费由大庆银行核算到总分行工厂,仍由省承担。
第九条 总厂、分厂铸造的硬币,运到各省地方官员手中,实行保护,邮电部铸造的硬币,按各省铁路、投资局和火车船的铸币价格减半。 它的实施有利于沉重的本国货币。
第十条 各工厂铸造的辅币数量,由大庆银行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制定,并报度分行批准,由工厂铸造。 在铸造之初,暂定为主币的百分之八十,辅币的百分之二,工厂铸造。
第十一条 各工厂铸造的国币数量,每10日报分局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厂铸造新钱币时,按总分、重量、成色等差异,必须按规章制度处理,并随时选取熟练的化工人员进行检测,如有差异,即重铸至炉内,以免不均匀。
第十三条 各工厂铸造的硬币,由总公司送分公司检验。 也可以随时选择度分支,查看每个工厂铸造的硬币。
第十四条 铸币厂的收款和收款应由总公司按季度向分公司报送。 除表格簿外,年度总结应提交到账目和决算清单中。 各分公司每月向总公司报告一次工厂收支与白银、铜等货币的差额。 清楚地结算账簿,以防总公司随时检查。
第十五条 各分部聘用外籍人员,应当报处长、副监事批准方可指派,其余艺人、艺人及处员由各分部办公厅协助,选拔委员,并报总处处长、副总监批准, 并且仍然每半年做一次清单,并在简历上向总厂报告,到年月。总公司每年向分行报告一次,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铸币厂全体会员由分会按照原财务部章程选任,任期三年,由所有向铸币厂缴费不满两年的会员选表扬。 如有欺诈或个人事件,分行将随时查明并纠正事实。
第十七条 各工厂如对非法铸造、国防工厂材料等进行巡视,应当随时请求省长协助并请愿省长执行。
第十八条 总厂各厂的细则,由总厂制定,报度分厂批准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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