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必须与“人治”结合起来。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14

陈中华:“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必须与“人治”结合起来。

法治。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社会制度的演进不断推动着文明的进步。 从封建时代的人的统治到现代社会的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见证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治理形式,哪一种更能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哪一种会走向衰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治和法治的定义。 人治,顾名思义,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治理方式。 在封建时代,皇帝一人掌握生杀大权,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官员的兴衰取决于君主的喜怒。 另一方面,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在法治社会中,政治权力是分权的,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才能上任,政治清晰,人民有序。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治观念深深扎根于人民心中。 在漫长的历史中,确实有过人类统治时期的辉煌文明,如唐、宋、明等朝代。 然而,这些王朝最终走向衰落。 究其原因,是人治制度下的权力滥用、官僚腐败、阶级矛盾日益严重,导致社会不公和人民苦难。 而随着民众不满情绪的积累,社会动荡,国家逐渐走向衰落。

另一方面,尽管教会拥有巨大的权力,中世纪欧洲的政治腐败程度很高,但法治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兴起。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都是法治战胜人治的表现。 在一个法治国家,权力制衡、诚实廉洁、人民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可以实现的。 因此,法治国家往往能够持续发展和繁荣。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世界各国的治理现状来验证法治的优势。 那些实行人治的国家,如中东的一些国家,存在着政治动荡、恐怖主义、民生等严重问题。 而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如欧美发达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民生改善。 这进一步证明,人的统治必然会衰落,法治必然会蓬勃发展。

健全的法律制度就是给公民最大的自由和幸福,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只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最大的痛苦和灾难。 在一个法律制度非常健全的国家,只要你按照规定谨慎行事,你的自由权力和行为就可以得到最大化和利用。 而在法治极其薄弱的国家,虽然你觉得有很大的空间,但当你做某事并采取行动时,你会到处碰壁,不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尤其是当你被坏人欺负时,你没有理由抱怨或举报坏人。

也许只有这样,你才会觉得自己进入了一个野蛮荒凉的时代。 这里没有规矩可循,没有秩序可言,总之,只要你有强大的实力,头脑比别人更灵活狡猾,说不定就能轻松混入这样的社会。 然而,作为人类社会的人,毕竟大多数人都是很善良的,愿意遵守规则,但是由于这些不安分的人的盛行,他们的生活不得不变得不安分和不安分。 因此,有人提出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法律法规就这样诞生了。

也许,法律制度的完善性是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提高的。 特别是作为现代人类社会,当理想和抱负离我们越来越近时,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该越来越健全。 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不完善阶段,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有些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完全不符,难以执行,已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很多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和落实,所以只停留在纸面上; 三是应该制定法律或制度的地方或方面,还没有法律或制度存在,成为法律或制度的荒地。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也许只有当法律法规健全时,大多数人,特别是弱者的利益和权利才能神圣不可侵犯。 此外,它还可以保证人与人之间公平公正的交易和买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凡是容易出错的人类生活、工作、行为,都应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 特别是作为动物,人是有感情的,而感情是最容易犯错的,所以要强调这类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全面性。

我记得有中国人说,香港的法律法规细致全面,几乎涵盖了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当有人违反它时,可以立即找到它。 特别是,正是由于香港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细致性,香港人一般行事谨慎而文明。 特别是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人民还是那么自由自在,对一切针对人民错误和错误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和批评。

应该说,在没有错误或过失的情况下,公众一般不会情绪化。 因为没有理由和依据,群众的热情最终会付出代价,所以老百姓也不会这么傻。 而往往当人们愤慨或愤怒时,那是因为**真的做错了什么,有规律可循,有规矩可找。 所以,难怪有明星这样感叹,人的理性**永远是对的。 但是,在大多数法治不完善的国家,人民群众的声音非常微弱。 尤其是在人民的声音根本不被重视,人民群众仍然一味坚持自己的意见,甚至故意反对人民的情况下。

其实,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学到,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不怕法律法规的健全,也不怕群众的任何声音。 尤其是读完《走向共和》之后,袁世凯其实最怕的是法律法规的健全,民心声。 因为法律法规健全、细致,法律法规完全赋予人民一切正义和公平的权力,所以立志以人为主的政治政权和个人没有机会。 也正是因为如此,袁世凯千方百计反抗内阁,扼杀国会,始终痴迷于权力和政治,在骨子里继续走向封建主义。 幸运的是,当时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最高,所以**政权并没有持续多久。

事实上,纵观历史,社会之所以始终未能走向最大程度的正义和公平,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过于粗糙、过于笼统,从而为一些人的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投机的机会。 因此,我们的社会在最低层总是公正和公平的,人们经常遭受沉重的挫折和痛苦。 特别是现在,有人说我国已经有不少法律规定,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 造成这种实施困难的原因是什么? 事实上,当那些律师和法官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时,往往没有依据和依据,所以法官和律师开始打关系官司,结果仍然是赢得最后胜利的权力和金钱,或者罪犯被免除了许多他们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特别是地方政府干预和垄断法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就更加面目全非了。 按照规范的制度和规定,行政部门领导绝对不允许随意干预法律,但这种现象目前在我国十分普遍。 这种行政干预可以持续多长时间? 按理说,人民群众可以随意旁听某些审判,但结果是合格的,不允许一些无辜的人参加听证会。 结果,人们随时了解案件并掌握案件的能力被彻底阉割了。 这次审判还能公平公正吗? 受冤枉方的冤屈还能被充分揭露吗?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对弱势群体来说非常方便。 它就像撒入大海的网,不漏水。 然而,面对强大的干预,中国现行的法律往往软弱无力。 尤其是当法官和律师相互勾结时,受害者更是无能为力,无所作为。 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为人民提供最大的便利和上诉和指控的自由。 然而,普通人总是有很长的路要走,请愿被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的情况并不少见。 或许法律法规规定,老百姓可以控告信访部门行政不作为,但受重创、纠缠不清的老百姓还有本事吗? 就算你有能力,打赢了这场行政不作为的官司,又能得到多少好处呢?

法律法规必须全面、系统、科学,必须切实可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做到。是要给人民平稳,而不是被障碍和苦难所阻挡,而不是给人民的痛苦增加更多的痛苦。 否则,法律法规再冠冕堂皇,也没用。 每一天,我们呐喊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却总是在无形中在人民的道路上设置了许多障碍和不幸,把人民的一点激情和正义扼杀在摇篮里。 其实,所谓法治状态,在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条件下,让人民不遭受苦难和挫折。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真的这样做了吗? 差距应该还很遥远。

关于人治、法治,我更赞成法治,当法治发展到不能再发展的地步时,可以适当地运用人治。 应该是人治灵活,法治刚性,人治必须符合刚性法,是刚性法治的补充和完善,人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取代法治。 人治只能在法治周围发挥积极作用,而不能发挥法治的对立面或矛盾作用。 在任何时候,法治都可以随时取代人治。 如果法治法则不完善、不科学、不正确,就要尽快拿出正确、科学的法律条文。 在任何时候,因为法治并不完美,完全适用人的统治是极其错误的。 可以说,法治是一定条件下的公理和真理; 但是,人治很难成为公理,即使确实有可能,也只有在经过许多案例和人民的承认和验证之后才能得到承认。

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制度还远未完善的国家,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决不能让某些方面和地方成为法律制度的荒地。 也许只有法治健全,才有能力遏制人治,遏制律师与法官勾结案件的出现,遏制行政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任意干预和审问。 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理解,我国是法治国家,凡事要依法办事。 您不必在礼物和款待上花费大量不必要的损失来寻找关系。

统治。 如今,人们对别人失去了信任,对自己失去了信任,只能依靠系统来解决一切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但想象一个假设的未来,每个人都遵守游戏规则,包括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并允许权力为法治工作,这是非常幼稚的。 当权力不是权力,而是服务,它不是法治的结果,而是人性的光辉。 打个简单的比方,小区的物业管理更接近于国家公管,每个业主都向物业公司交钱,就像老百姓向国家纳税一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透明管理,物业人员是为业主服务的,但物业管理人员也必须约束业主违反公序良俗, 业主不能随意让物业从业者。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也是小规模的“公共权力”行使,可谓是国家管理的缩影。 社区物业管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拿人的钱为别人做事,拿人的钱为人做事,有道理; 二是制度执行人的身份,虽然我拿了你的钱,但你不能影响别人,伤害别人,否则我会按照规章制度惩罚你; 第三,物业从业者也是社区的一员,有权享有社区应有的一切权利。 就国家而言,做官确实是为人民服务,但做官也是制度的执行者,是同一个社会公民的一员,人们往往会抹去官的第三种身份,这个出发点是站不住脚的。

制度也一样,为什么小区的制度比较容易实施,不是说小区的制度先进,不是小区没有政治,而是小区里的人意识高,家的感觉强,大家都明白保安是自己照顾家。 然而,当社会事物被放大时,并不是这种关系变得多么政治化,而是人们的潜在意识发生了变化,社区是我的家,国家那么大,就没有“我”的意识了。 我们没有看到小区的业主把物业人员叫到身边,没有人喊“我付钱给你,你要服我”,但当物业工作人员帮忙时,他们一再感谢他们,并在过年期间给物业保安送红包。 社区物业管理是一个缩影,人物也多种多样,对社会管理有很大的价值。

过去企业经常谈“制度化”,也试图把“人治”改为“法治”,推动企业发展走向“公”,还强调“有法要守,法必依法,执法必严,违法必查”。企业的制度化,也是在理想化的状态下寻求“公平正义”,从而将人为治理造成的管理偏差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制度化。 后来老板们发现,单靠制度和制度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所以今天,企业谈文化,文化是虚无主义的东西,比人的统治更离谱,但企业主们发现,这种虚无主义的东西恰恰是管理的本质。 从制度到文化教育人,企业是社会的一个小单位,它给国家管理者带来了什么样的思想?

首先,法律制度是人制定的,过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现在仍然是人的意志的表达,将来也会如此。 人再客观,也有自己的个性和地位,就连多数票赖以法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主观意识的问题。 当法律制度投入社会时,总会有矛盾和不足,法治本身的矛盾也永远存在。 法律制度还受到社会**、民族文化、政治环境以及时效性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在制定时,就深深地烙上了人治的烙印,怎么能抹去人治呢?

其次,法律的模糊概念和空间可能性为人的统治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 法律本身有模棱两可和可能性,比如杀人罪的性质也不同,有故意杀人罪,有恶意杀人罪,有不驱逐杀人罪,有数杀人罪,有过失杀人罪等等,法律制度本身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需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和法律主体的意愿来判断。

第三,法律必须由人来执行,人性决定法治的实现。 无论法律多么完美和公平,在遗嘱执行人手中,总会有偏差。 同一罪行在A市可判处10年徒刑,在B市可判处5年徒刑;A法官认为,刑期应从轻,B法官认为应从重处罚。 只要法律需要法官来判决案件,偏差和人为统治就永远存在。

例如,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要严惩,该法由交警执行。 司机B在同一地点饮酒,经过路段,被交警逮捕并投入监狱。 逮捕司机B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释放交警和他的父亲,就必须被认为是自私的。 这种自私,我想每个人都有,如果这个交通规则不需要坐牢,只是罚款,也许就不一样了,是法律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所有的执法都是这样的结果,可执行的,不可执行的,严格执行的,轻执法的,开放的和封闭的。 首领打招呼说,放过人,他是来投资你土地的财神,喝了点酒就没出事,你是交警,能放手吗? 不放手是合法的,但放手是失职。 这种处决的对错是什么? 这是无法避免、无法避免、无法面对的人类规则。 法律不受约束,似乎更无聊。

第四,法律制度的多层次执行使得人治更加复杂和明显。 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在世界上是相互分离的,因此这个体系包括执行层、监督层、监督层,每个层次都有偏离的可能,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人为影响,突出了人治的特点。 它由人制定,然后由人实施,然后由人监督,并且有三权分立,这似乎是完美的,也是相当有趣的。 在实际的社会管理事务中,参与的人越多,就越没有法治。

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公安部门会收集证据,可能会有伪证或伪证,以及片面取证、选择性取证、销毁证据等。 法院根据证据对案件进行判断,将证据输入机器进行操作是合理的,但遗憾的是,现在还没有发明这种机器。 法官时代是人治的体现,制度依民。 制度再好,执行的人决定了法制的成败,制度化不能取代“人治”。

法律制度为社会画出一个框架,社会的“改造工程”是人为的。 不管有没有制度,不管制度是好是坏,管理的全过程都有人参与,制度化只是“人治”的一种“合法化”。 不可否认,制度化和法治化是因为法律制度是国家管理的工具,记住法治是一种工具,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制度等于没有制度,社会管理的成功并不取决于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但在人性和文化上,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可能实施得很好,但在中国却行不通。法律制度在纯洁者面前清晰; 在浊度存在的情况下,它是浊度; 在贪婪的人面前,它是贪婪的; 在前面,它是右边。 同样,腐败也不依赖于监督机制,无论监督机制多么完善,都无法取代职能部门执行其任务。 实践告诉我们,好官员是不受监督的。 只要有人操作和执行系统,就没有一个系统可以跳出“人治”。

多年来,人们一直渴望“法治”在全社会谋求公平正义,认为法律可以代替“人民”,法治可以代替“人治”,用法律制度改变社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 归根结底,法律制度不是一个机械的程序,所有的游戏规则都不能由机械来设计和操作,它是死的,只有良好的人性才能激活良好的社会制度,所以法治从根本上是离不开人的统治。 人们常常犯这样的错误:试图以道德代替道德,以制度代替人格,以法治解决人性问题,这注定要失败。 任何以制度化代替“人治”,夸大制度化作用,忽视“人治”作用,都是对社会有害的。

是人治理社会,准确地说,是人用法律制度治理社会,而法律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工具。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如果有法制和法治精神,社会治理就没有好人,坏人也可以公平公正地治理,这听起来很好笑。 无论法律如何确立,制度多么优越,都存在固有的缺陷和缺陷。 法制的建立不等于社会管理,法制的实施就是管理,执行的关键在于人,人才是法制的主人。

综上所述:“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应该与“人治”结合起来,比如马蜀山案,没有“更大”的权力。 要纠正马蜀山的“清白”是不可能的,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及时监督和纠正政法机关的不公正判决和判断,决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的王国,肆无忌惮地执法, 徇法行贿,不分青红皂白,严惩违法、徇法行贿、不乱行的司法人员,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忠华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回家的路上是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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