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感觉物业在收取物业费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利用门禁卡升级、水电停电、水电销售限制等方式,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 不管这种催收是否合法,就物业的简单属性而言,物业就是为业主和业主居住的房屋提供服务,如果服务到位,为什么会出现催收的情况?
物业管理费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约定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者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1】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合同费,业主按合同支付物业费,很多时候物业只有提醒通知,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在服务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收取的物业费没有公示和说明, 以及收取什么物业费和提供什么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实际上被减损了,即物业费每年缴纳,服务内容不明确,更多的情况是物业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接管,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 且物业公司未选定,物业费支付含糊不清,物业只在此情形下收费,不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并以提醒为借口的行为,涉嫌侵犯业主居住权,涉嫌违法。
财产收集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断水断电、升级门禁等方式收取物业费属于侵权行为,由业主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费,以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履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商业建筑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和义务; 放弃权利不得作为不履行的理由。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营业场所时,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移。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外,应当由业主共同拥有。 建筑分区内的绿地归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或快递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物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室属于共有人。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通过**、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由业主共同拥有的停放车辆,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建筑物区划内,规划停放车辆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
如何处理提醒事项
1、向当地住建城乡建设部门12319报告问题,寻求合理解决办法;
2、保留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证据,并通过诉讼解决;
无论用什么方法解决问题,业主都希望在物业的参与下,生活环境能更安全、更卫生、更清洁,物业在提供服务时能得到合理的报酬。
参考资料: [1] 物业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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