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一名妇女带着孩子乘坐地铁时,遇到了一位自称断了4根手指的叔叔。 大叔擦了擦眼泪,说他多可怜。 当叔叔谈到情感时,他声称自己没有钱买药,也没有钱回家。 女子见状,出于好意递给她200块钱,让叔叔回家买药作为旅费。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女方的**发出后,发现自己被骗了!
*:澎湃新闻)。
原来,女方在寄出后,好心地资助了大叔200元。 在评论区,网友们互相指出了大叔的“断指史”。 有网友表示,2017年在沈阳的公交车上见过他。
也有网友表示,2018年,他们也在地铁上看到了这个人,还说自己“断了手指”。
有网友表示,2019年,他们还看到这位大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摔断了手指”。
为了证明情况属实,网友们当时纷纷发布**。
网友证实,确实是同一个人,而且都是“断指”。
该女子说,当时她正和孩子一起坐地铁,不忍心看到叔叔痛苦地跺脚,就让孩子给叔叔200块钱作为旅费,或者回家买药。
在确认大叔是卖得惨、骗钱的“专业人士”后,有网友愤怒地表示,以后谁再见到这个人,不要给钱,马上报警!
有网友也觉得太过分了! 对于这种趁民好心进行骗钱的行为,必须严惩,必须加重惩罚!
也有细心的网友对女方大喊,不要让孩子知道事情的真相,毕竟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你懂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绝大多数人都会有一颗善良的心! 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看到一些生活不好的人时,我们会出于善意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被称为赠与,法律认为是带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一般不支持退还。
《民法典》第658条还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救灾扶贫、扶残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或者精神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不适用前款规定。
其次,赠与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在错误认识时错误地处分个人财产,而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行为人在错误认识时错误地处分个人财产权, 然后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是欺诈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金五百元以下;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因为大爷主观上有无缘无故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用“断指”等虚构手段,让别人误以为大爷真的断了手指。 因此,该叔叔的行为符合被认定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注意! 《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诈骗行为的,视为多次诈骗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网友说的是真的,那么大叔在2017年、2019年、2024年都犯了诈骗罪,属于多重诈骗,所以无论他从诈骗中获利多少,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最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返还;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综上所述,大爷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所以只要叫警来处理,大爷得到的钱就不是礼物,而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公安机关会依法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
最后,希望所有网友不要被极少数人的行为所影响。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继续以善良的心做事和做事,该行动的时候还是应该采取行动,剩下的就交给法律去做!
关注@Juan的观点! 让我们放眼生活,从实际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