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临近,探亲访友、聚会聚餐等出行需求明显增加,酒后驾车、酒驾犯罪风险也随之增加。 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通过4起酒驾案件提醒大家:酒后驾车,一定不能“开车”!
案例一:某日傍晚19时许,杨某驾驶货车沿观联路、秀龙大道至秀山收费站,随后驶入G65宝贸高速,驶向秀山县溪口镇,到达秀山玉平收费站时被警方扣押。 据鉴定中心介绍,杨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法院认为,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需要从重处理,因此判处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二:某日傍晚20时许,姚某某驾驶一辆轻型障碍车前往龙池公巡中队区段时,被警方抓获。 据鉴定中心介绍,姚明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80623mg/100ml。法院认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3:某日傍晚22时许,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秀山县人民医院科室时,与路边垃圾桶相撞,导致自己和车辆翻车倒地,被民警当场处理时查获。 据鉴定中心介绍,吴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661228mg/100ml。法院认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某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4:某日傍晚20时许,廖某某驾驶汽车到收费站下路时被民警抓获。 据鉴定中心介绍,廖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法院认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廖某某于2018年11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酒后驾车标准有所变化,明确了部分从宽处理、处罚较重和不适用缓刑的情节。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对他人有害,危害自己,每个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法意识,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珍惜生命,尊重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白杰)。
P.S.: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有什么变化?
《意见》延续了目前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立案标准,同时将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纳入“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范畴,以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已查处, 案件应当撤回,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超过 180 毫克至 100 毫升包含在通常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下。
酒后驾车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算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酒后驾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或100毫升;
(二)为急救伤者、病者等紧急目的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紧急疏散的;
(三)因移动汽车、停车等原因,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接替驾驶人,或者为了他人驾驶,距离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不远的;
(五)其他情节明显较轻的情形。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伤者病者急救等紧急手段,构成紧急逃避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酒后驾车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轻伤、轻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e)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 毫克 100 毫升;
6)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药品后驾车的;
(七)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因危险驾驶罪被定罪或者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理宽大处理?
新规在保持酒后驾车惩戒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酒后驾车的动机和目的、路况、行车时间、车速、距离等具体情况,给予情节较轻的初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自愿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也给予宽大处理, 并积极补偿。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自愿投案、认罪或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有哪些情况需要大量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酒后驾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严重过度拥挤、超载或超速;
5)服用精神药物或者国家管制物质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载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载运师生的;
viii)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9)驾驶重型卡车;
10)危险化学品、危险品的运输;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报复、引诱、贿赂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销毁、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13)近两年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或者相对未被起诉的;
15)其他需要较重处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