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在授权阶段拒绝注册,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误导性地域虚假陈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搭便车”侵权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本着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本原则,完善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体系,对促进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助力特色区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地理标志是表示产品地理**的标志,也是特定产品质量的证明。 比如大家熟知的“桐关肉夹心包”和“安吉白茶”,都是地理标志产品。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地理标志在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注册数量不断上升。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中国共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产品2498项,批准使用特殊地理标志的商业实体超过2个50000家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
在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的“金名片”的同时,也出现了商标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淆等问题,其中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瓷维”现象受到广泛关注。 例如,一些企业恶意抢先注册,模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界限,甚至冒用或伪造地理标志来达到所谓的维权目的,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
加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事关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国共产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国家战略层面的地理标志保护顶层设计,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和外观设计专门法规,完善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统筹特殊保护和商标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保护与使用“十四五”规划》指出,将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监管。 《办法》的实施,对于完善专项保护与商标保护相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办法》新增了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种不允许认定的情形,产品名称只是产品的通用名称。 授权阶段拒注册,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误导性虚假标签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搭便车”侵权,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更大程度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质量。
其次,《办法》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明确了四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和三种冒用、伪造地理标志违法行为。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产品识别的特殊功能,因此它们对应于特定生产地区的一组生产者。 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很容易误导公众认为行为者是地理标志对应的生产者群体的成员或与该生产者群体有联系,导致市场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认。 对此,《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显然是对现实中“瓷维权”现象的有力回应,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又有效规范了恶意诉讼,防止了侵权滥用。
最后,《办法》促进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均衡保护。 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产品凝聚了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和当地人民的精湛技艺。 根据《办法》,本区域各生产者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提交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产品符合特征质检验检测,就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这一规定将避免生产者或集团对地理标志的垄断,并确保生产者在使用地理标志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办法》与此前发布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定》一起,是我国大力推进地理标志立法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也要准确把握地理标志产品的内涵,更加注重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关怀,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 确保具有区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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