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伟,男,1966年2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彼于一九八九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2年和2000年,他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 1992年至1997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 2000年至2003年,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至2014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失职侵权检察院副主任,2022年至2023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副司长。 学术成果包括《司法竞争力: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审判方法》、《刑事司法制度原理》、《刑事司法:多重价值与制度配置》、《起诉论》、《证据的面貌:司法领域》等多部法律专著,以及《刑事诉讼法通则》、《证据法要点》等教材。 学术论文集有《法皇新衣》《法的稻草人》《羞于叫医》《谁有权原谅**》《阿琦之死的标本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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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本书试图研究错误定罪的法律。 作者澄清了判断“冤假错案”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冤假错案的起因。 冤假错案的本质因素是错误,冤假错案的起因通常不是裁判员或案件处理人故意造成的,冤假错案的结果通常不乐意被他们看到。 对于错误定罪,需要遵循某些规则。 许多错误的定罪都是从模具中产生的,几乎是按照特定的公式产生的; 即使有明显不同的冤假错案,也有相同或相似的冤假错案因素,如果我们对冤假错案的原因不保持警惕,当某些因素存在时,冤假错案就会“自我复制”。
本书逐一考察了国外实际案件和我国披露的冤案中导致冤假错案的各种因素,从中探讨了规律,通过修复制度或建立新制度,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书还考察了我国古代政治不公案件的法律,从不同于国内现有研究成果的角度对冤案进行了分析,使冤案的讨论具有一定的历史深度。
目的
介绍
第一部分:域外观察:病理学**
第一章 从具体案件中认定不法案件的一般法
第二章 公正的司法程序不能保证正确的结论
第1节:程序公正有助于减少但不能消除错误定罪。
第 2 节案例研究:萨尔斯伯格勋爵案。
第三节 案例观察:Bentry案。
第 4 节 案例观察:蒂姆·埃文斯 (Tim Evans) 的案例。
第五节:对三项错误定罪的进一步分析。
第3章 许多因素可以欺骗最谨慎的法官
第1节:法国错误定罪的原因。
第二节 案例观察:德雷福斯的冤案。
第3节:国家权力是错误定罪的一个因素。
第四章 错误定罪的起因有规则可循
第一节:当我们看到很多不法案件时,我们可以发现规律。
第二节:案例观察:几起类似的错误定罪。
第三节:美国学者对冤假错案原因的研究。
第五章 是否被冤枉不能全部确定
第一节 不公正和不法案件在德国也存在。
第二节 案例观察:Carl Howe案。
第 3 节 案例观察:Harry Waltz 案例。
第四节 结尾似乎不见了“侦探**”
附录:信任与真理。
第 6 章 纠错机制失败的原因
第一节 根植于社会机制的不幸。
第二节 案例观察:松尾正雄的冤案。
第 3 部分:案例观察:Suga Jiali 和不公正的案件。
第四节 日本不公正监狱的弊端
第二部分 中国式不法案件:**分析
第一章 中国式冤假错案的公式
第一节 错误定罪的“自我复制”
第二节 案例观察:杜培武案
第二章 冤案的客观因素:怀疑与巧合
第一节 怀疑。
第二节 巧合。
第三章 冤假错案的主观因素:人的弱点
第一节 诬告。
第 2 节 粗糙度。
第 3 部分:假设。
第 4 节:取景。
第 5 节 恐惧。
第6节:偏见。
第 7 节 歧义。
第四章 冤假错案的主观因素:迷信
第一节 在古代,正义是迷信的。
第二节:西方司法史上的猎巫。
第三节 中国古代巫狱
第四节 迷信“科学证据”。
第五章 政治因素:传统中国冤案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政治不公源于权力。
第 2 节 模式 1:同类相食。
第 3 节 模式 2:割草和根除。
第 4 节 模式 3:兔子死狗烹饪。
第 5 节 模式 4:怀疑和杀戮。
第六节 模式五:长城的自毁。
第 7 节 模式 6:扼杀异议。
第 8 节 模式 7:陷害和叛乱。
第 9 节 模式 8:复仇 ** 风格。
第10节:重新审视**权力与政治不公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司法惯性:忏悔与酷刑
第 1 节:案例观察:“不说清楚就杀人”。
第二节 酷刑方法:硬和软。
第三节 酷刑的原因:浅层和深层。
第四节 案例观察:赵作海案
第七章 司法形式:冤案的温床
第一节:封闭式调查。
第二节:正式审判。
第八章 社会压力:冤假错案的外部环境
第一节 犯罪形势严峻
第二节 来自公众的压力。
第三节 受舆论影响的司法机构。
第三部分:预防和控制:对不法案件的补救措施
第 1 章 如何防止误判
第1节:错误定罪的伤口可以随时打破。
第二部分:从误判的教训中获得智慧。
第三节 案例观察:日本恢复陪审团审判制度,处理错误定罪。
第二章 实质真相发现主义与冤假错案
第一节:在服务期间认定案件实质属实。
第二节 实质真相发现主义助长了不公正和不法的案件?
第 3 节 实质性发现主义:从积极到消极的转变。
第三章 有疑问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处理
第一节 案例观察:如果没有得到证实,就等同于不存在。
第二节 无罪推定和有罪嫌疑是永无罪的。
第四章 减少对忏悔的依赖
第一节 案例观察:巨型吉尔图案。
第2节:不得强迫自己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
第三节 任意性是供词可采性的一个条件。
第五章 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第一节 行使权力的结构。
第 2 部分:调查中心主义。
第三节 公共权力的制约。
第四节 压制权力的诉讼结构。
第六章 实质性和公正审判
第一节:审判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 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3节:获得真正审判和盘问的权利。
第4节:司法补救权的保障。
第七章 国防军的壮大
第一节 无抗辩,审判无效。
第2节 为什么辩护往往无效。
第3节:辩护人可以对干涉权力说不。
第四节 案例分析:李建功案
第八章 对死刑的限制
第一节 司法实践观察:过失杀人与过失杀人。
第二节:死刑与刑事审判程序的固有缺陷。
第三节 限制死刑的适用:立法、司法解释和程序安排。
第九章 改过自新:矫正冤案
第一节:法官的辨别力。
第2节:DNA和错误定罪的康复。
第三节: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上诉。
第四节 真凶的出现与死者的回归
第五节:纠正不公正案件的社会支持力量。
第6节 **漩涡中的错误定罪。
第7节:谁将调查可能的错误定罪。
第 8 节:案件时间的黑洞。
第十章 冤案及复议事项
第一节 视而不见,禁止双重危险。
第二节 我国刑事司法中“有错误就要改正”
第十一章 不法案件的责任
第1节:错误定罪责任的普遍化及其弊端。
第2节:在追究错误定罪责任方面所犯的歪曲。
第三节 刑事赔偿:全体人民为冤假错案买单。
结论
序言
冤假错案是司法伤口,会绽放、愈合,再绽放。
错误定罪有其原因。 如果我们把许多错误的定罪放在一起看,我们可以找到一些人们早已知道的原因在不同的情况下,这只是一个排列和组合的问题
仔细观察,还可以发现冤假错案往往侧重于揭露司法制度的缺陷追究个人责任的努力,或停留在对原因的肤浅审查上,而不下定决心弥补这些缺陷,可能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防错结果。 如果将冤假错案视为孤立和偶发的案件,而不在机构层面进行审查和创新,那么冤假错案的价值将不会得到利用。 当一个冤案被发现时,只有暂时的震撼,随着时间的流逝,冤案和冤案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 因此,有学者指出,“刑事司法系统应积极、勤勉地解决事实准确性问题,特别是错误定罪的风险。 刑事司法制度的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公众接受判决、维护权威和社会价值观的表达———如果不尽量减少错误定罪的风险,就无法现实地实现。 ”
该系统供应不足是错误定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形成有效的辩护,一些不法案件本来可以避免,但后来发现,辩护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提出了中肯意见,但这些意见根本没有采纳; 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屡见不鲜,但法律对制止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并不严谨,办案人员大多把这些视为结案、推进诉讼进程的捷径,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显然,制度上缺乏深思熟虑的设计,不足以防止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 如果我们不实行这个制度,即使对具体责任人的惩罚是严厉的,它仍然无法防止以同样模式再次发生错误定罪。
有许多制度原因导致错误定罪的导火索比如,一个不好的制度会造成权力和责任的脱节,你没有看到,行政化程度高的司法制度,使得专门承办案件的人员没有权力独立处理分配给他们的司法事务命令 - 服从系统他们只能听从上级的命令,丧失了责任感甚至工作自豪感,无法培养出司法人员应有的健全人格,反而逐渐形成司法官僚主义的状态。 这种集体运作的司法模式,高素质和低素质的司法人员没有区别,他们都被公众所掩盖,不利于形成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动力,难以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明显地对错误定罪原因的追溯、追究个人责任和修复制度的围栏必须齐头并进。 我国司法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冤案一再提醒我们要检讨冤案的起因,改进司法制度的缺陷。
我国拥有丰富的冤假错案资源:由于**的覆盖面很广,收集这些案件并不是一个努力的问题。 纸面上的案件是安静的,这些由文字组成的事件摘要几乎无法承载不公正案件受害者真正经历的折磨和痛苦。 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受害者都有同样的不幸,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有同样的运气——他们曾经是司法错误的受害者(其中一些人仍然存疑),但当嫌疑被洗清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活着,看到了他们平反的那一天。
冤枉冤案一经揭露,一些国家的政府和反对派就会动摇,也许我们国家受的苦太多了,人们不愿意长期面对血的伤口,人们习惯于逃避和遗忘。 对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平反,给予赔偿,消除对案件的关注,就像微风吹水不涨,人们愿意用遗忘来麻醉自己一样。
阿道夫。 赫胥黎曾经说过:“事实不会仅仅因为被忽视而存在。 “同样,司法不公是因为我们不关注它而不存在,无辜人民的冤屈也不存在,因为我们不面对他们如果不消除司法失误的根源,不消除无辜人民冤屈的根源,错误和犯罪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
在冤假错案发生后,我们应该问:为什么无辜的人会被拘留、起诉和定罪,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中国式的冤假错案总是要受到酷刑? 为什么尽管一再揭露,但一些错误的定罪仍在发生? 谁应对刑事误判负责,谁应该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或减少司法不公? 如何恢复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
只要这样做,人们就会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很多东西。 就像弗朗西斯一样。 培根说:“从错误中发现真理比从混乱中发现真理更容易。 ”
面对冤枉冤案,法律学者应该做的,就是在司法错误中寻找可能的真相。 他们不必自负地认为他们已经发现并垄断了这些真理,他们所做的只是人类发现真理的努力的一部分。 面对不公正监禁受害者的巨大痛苦和无法治愈的创伤,这样的声明应该谦卑。
基于上述原因,本书对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刑事司法的不足进行了全面的诊断。
结论
草根群众成为“名人”是有一条“捷径”的,那就是成为犯罪冤案的受害者。
这个过程并不容易,也不愉快,它涉及非凡的精神和身体痛苦,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
在写这本书的过程中,一些新的冤案,如张氏在浙江的叔侄案、张志超案等,都得到了平反,与其他案件一起留在了人们的记忆中:福建的念斌被无罪释放,贵州的杨明带着无辜的尸体走出了监狱的围墙, 海南的陈曼被再审,判决改判......
在这段时间里,Hugjiltu,一个在他被处决后多年来一直隐藏在公众意识之外的名字,几乎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这个名字一夜之间成为一种公知; 当预期的无罪释放宣布时,即使是那些不会发音的人也来谈论它。
最常听到的是,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有人问:冤案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防止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 许多人义愤填膺,言语中充满了义愤填膺。
一些人为胡格吉勒图被冤枉而欢欣鼓舞,正义终于给了他正义。
人们注意到,本案无罪判决减刑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司法机关终于鼓起勇气纠正错误定罪,这是值得称赞的。 令人欣慰的是,正义迟到了,但并非缺席。
我一点也不高兴,因为案件的后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向死者亲属和公众交代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得到了昭雪,人们还是会体会到极大的悲哀感。
18年前,Hugjiltu在血腥的刑场上,随着枪口冒出蓝色烟雾,他的世界已经完全被摧毁。 无罪判决对生者有意义,但对死者没有实际意义——— Hugjiletu听不到法官宣读无罪判决,无法挣扎着站起来,呼吸自由的空气,也无法用微笑填满法庭上空荡荡的被告椅子。 如果Hugjiltu还活着,这个无罪判决甚至在处决的枪声响起前一秒就有意义了。 可是现在,他没有办法接受任何人的道歉,没有办法接受任何人的慰问金,他死后的耻辱已经洗刷干净,法院给了他一个清白,但是,他有意识吗?
关于死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死刑是唯一无法真正修复的刑罚,因为死者已经冤枉地走了,死后换个刑罚也无法修复他曾经拥有的世界,他的世界里的温暖和寒冷、阳光和水都随之消失了。
对于活着的人来说,这种无罪释放是有意义的。 不仅有意义,而且意义重大。 其意义在于所谓的“弥补”,纠正错误定罪,审查和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找到解决办法,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冤案的发生本身固然令人痛心,但冤案平反后,仍保留司法失误造成的病灶,更令人痛心。 无论如何,纠正冤假错冤是令人欣慰的,但如果纠正冤假错案的意义仅限于冤假错案本身,而不放大到司法改革,悲剧的根源就不会被触及,人们会惊恐地想知道:下一个冤案的受害者会是谁, 哪一个会是再次发生的不公正案件?
Hugjiltu案有很大的审查空间:别说举报凶杀案的人,却变成了最大的嫌疑人(除非是夫妻等亲戚作案),这是什么样的调查手段? 以后有人被谋杀了,谁还敢报案?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刑事诉讼制度中预防和纠正错误的各种机制都失败了,为什么这么多人检查一个案件仍然会导致悲剧?
人类的认知是有限的,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完全消除冤假错案,也没有一种诉讼模式可以声称其司法机构永远不会产生任何冤屈。 理性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刑事审判本质上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使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并得到适当遵守,仍然可能发生错误定罪。
如果只是理解上的错误,即使是上帝也会原谅它。
然而,Hugjiltu案不仅仅是一个认知错误在查办案件中,存在诱供、骗供的情况,办案人员在后续程序中存在重大过失,没有认真核实可能陈述错的因素。 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曾披露胡格吉勒图案审讯细节:在他被枪杀前一个月,呼和浩特市检察官对胡格吉勒图进行了审讯,并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笔录里有这样一段话:“我今天说的都是真的,我当初公安局说的也是真的,但后来他们以为有很多疑惑我无法解释,他们告诉我,那个女人没死,我急需排尿, 他们说我可以上厕所,等我说完再回去,所以我就这么说,我说的是假的。 “像刑讯逼供一样,欺骗、引诱、持续审讯,如刑讯逼供,可能导致不实供述,胡格吉图已经向办案人员透露了这一点,但是虽然《刑事诉讼法》禁止引诱、欺骗取供,但对此类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不能从真实原则上排除这些内容可能不真实的证据, 而胡吉尔图获救的机会也白白失去了。
得救的机会只有一次吗? **根据该报告,一些警察认为Hughjil模式很可能是一起不公正的案件。 他说:“你没看过胡格吉尔图的供词,其中有一段很有意思:在黑灯公厕里进行**的胡吉尔图,居然知道受害者穿着牛仔裤,皮带插在左边,皮带上有两个金属扣! 有的同志跟我说:“我越看越像是忏悔? ”为什么审查过此案的公公王爷没有注意到这种合理的怀疑?
司法失误的悲剧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在非法收集证据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 当时《刑事诉讼法》刚刚修改,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为什么无罪原则对本案没有影响?
我们不能再用目的论来为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方式辩护,也不能用必然论来掩盖办案单位的重大过失。
需要认真质疑的是,这起案件为何拖延了9年才平反,又是什么原因走了这么远? 如果案件是错误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如果恢复过程拖延得太久,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如果有人掩盖并要干扰或阻碍冤案的平反,就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长期以来,办案公安、司法机关不承认胡格吉图案是一起冤假错案的猜测,以没有物证为由拒绝接受赵志宏认罪。 人们应该问:当初是否仔细收集了相应的物证,收集后是否妥善保存? 谁应对证据的丢失甚至湮灭负责? 这些都不能掉以轻心。 纵容那些造成错误定罪和阻碍康复的人,是对死者和公众的不负责任。
如果一切稍有幸免,悲剧的病灶就会被抛在脑后,冤案就有可能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