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无视法律判决,敷衍了事,案件执行困难,涉标的4000万元的案件历时14年仍未结案。 具体情况如下:
从2009年立案到2017年,历时八年,三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金民初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山西浑源瑞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瑞丰药业集团在上诉期限内未对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3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治十号执行裁定,但至今六年未执行。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山西浑源瑞丰煤业有限公司缴纳开采许可证价款后,自然资源部未为其申请续期开采权,也未退还公司已支付的款项。 它也不执行有效的法律判决。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致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被征用的矿业权转让收益由财政部门管理,自然资源厅作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无权处置已进入国库的转让收益”, 但山西省财政厅口头回复,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回复信有误,当场致电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随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封信函,称:“采矿权目前不符合续期条件。 既然不具备续约条件,为什么不退还给缴费单位,这种行为不仅是社会无赖行为,更是藐视法律,违反司法程序。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山西省财政厅互相推诿,踢球,怠惰怠懒,拒绝执行已经确定的法律的有效判断。 他们互相推卸责任,拒不履行办案职责,导致案件至今没有进展。 这种不作为不仅有悖于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而且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而且,人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无法体会到法律的公正公正。
综上所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推诿扯皮等行为导致本案执行不力。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环境。 希望上述部门认真对待此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我们会继续跟进并报告此案的进展情况。 [执行裁定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