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驾驶。
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小的刮擦事故。
然后这些小事故就发生了。
我们该如何承担责任?
让我们看一下下面的例子。
2024年1月15日1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桑芝县长征路南北向桑治县长征路翠英学校路段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损坏,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事故根源是黄某当事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在遇到对面迎面而来的汽车时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2)有可能与对面车辆相撞; “。 当事人李某驾驶的车辆未经上路安全技术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登记上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根据车辆用途、载客量和货物数量、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而定。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单的,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进行检查,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检验标志。 李某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党,黄,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李先生不对此负责。
2024年1月20日22时许,陈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桑植县兴福路行驶至桑植县文明路与兴福路交叉口右转进入桑植县和谐桥,吴驾驶的小型客车沿桑植县和谐路行驶,左转进入桑植县和谐桥, 造成两辆车受损且没有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 (七)在没有方向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让路给直行的车辆和行人。 向相反方向行驶的右转车辆让位于左转车辆。 “。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三)小型、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应当在6年内每2年检查一次; 6年以上,每年检查一次; 如果超过15年,将每6个月检查一次。 “。
陈党负全部责任; 党,吴,不负责任。
交警提醒
驾驶机动车辆时。
转弯或变道时,注意车辆的盲点。
请保持合理的速度和安全距离。
在紧急情况下。
这样就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安全旅行。
文明驾驶。 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环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