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2)税项:转让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征税,即“财产转让所得”;
(3)税率:具体而言,按适用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第79号)《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取得股权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权益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有关税款为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按权益分配的金额。例如,如果ABC转让其持有的国内上市公司**,而**在购买时支付20万元现金,卖出24万元,则财产转让所得为4万元,税法以历史成本作为各类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
(5)纳税申报时间:企业转让**不对所得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收入合并入应税项目,按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当年进行终末结算缴纳。
(6)特别提醒: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查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清算时,有涉及“应当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CS 2009年第60号),企业或交易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结清前年度的清算所得税、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确认为股息收入(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为负数的, 清算时等值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无股息收入,即股息收入按零值计算);扣除股利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收益或损失。
3、企业转让限制性股票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三条:
例如,企业A(所得税税率为25%)转让代表自然人B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但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的完整、真实的证明,则企业A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15%)*25%=2125(万元)。 企业A在完成纳税义务后将转移收入余额转给自然人B时,自然人B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