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不利影响时,需要考虑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些商标申请,如“杀了他们”,虽然其构成要件由贬义词组成,对外表述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甚至冒犯性,违反公序良俗,呈现负面含义,但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然而,并非所有带有贬义词的商标都可以简单地被认定为不利影响。 有时,虽然商标的构成要素看似贬义,但可能意在表达好意,并不直接表达不良用意,因此不能仅凭存在贬义词就认定为具有不利影响的商标。 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贵州省仁淮市达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偷一杯酒”字样商标,涉及米酒、烧酒、酒等商品。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两次驳回申请,认为商标中的“偷杯子”一词意味着**,特别是“偷”字通常被解释为“偷”,因此被认定为具有不利影响的商标。
在行政诉讼中,达仁辩称,“偷杯”在当地有特定的含义,指的是贵州的一种婚姻习俗,含义很好,为相关大众所熟知。 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偷杯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人代代相传的民间习俗,我国许多省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都有庆典、婚礼的习俗。
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法院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利影响时,应当考虑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响。 虽然商标中的“窃取”一词具有贬义,但并非所有包含该词的商标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偷杯子”并没有直接表达“偷”的意思,而是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具有良好的文化内涵。 因此,法院推翻了驳回复审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商标申请中的贬损性词语不一定被判断为不利影响,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文化背景、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某些情况下,带有贬义词的商标也可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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