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福建省莆田市汉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
由于生产。 44,264个电子温度计不合格。
被命令进行更正。
处以3万元罚款。
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华丰塑胶生产了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的型号规格“XHF2001”,批号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202212F008”、“202212F010”。共售出8批电子体温计44264台,总价值237198元,全部售出。
当双方生产上述产品时,他们只在机身上印有批号、“S N”(序列号)和“PD”(生产日期)信息未附上已获准注册的产品标签。同时,华丰塑胶生产的上述产品附在《电子体温计使用说明书》中。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检验局向华丰塑胶发出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告知该公司有权作出声明。 华峰塑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答辩。
福州市药品检验局认为,华丰塑胶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的电子体温计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检测样品不符合福建省机械标注20202070506'电子温度计'的要求”。《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检验项目是“设备或设备零件的外部标记”。 这种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案来源线索时间相近,反映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应依法一并查处。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华丰塑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但华丰塑胶在说明书内容中存在无标签、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多项违法事实,按照《申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福建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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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记者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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