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 2、被征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
在我国合法的拆迁中,有些法律文件,如果不注意,也可以“变相”降低拆迁补偿金,征收人也乐见其趣。 我们被征用的人必须小心。
案情:
刘先生在四川某县的房子于2024年10月被纳入拆迁范围,他对拆迁方给予的赔偿非常不满,多次与拆迁方谈判无果,因此始终没有签字。
然而,2024年1月,刘某突然接到房屋被征用的赔偿决定书,至今仍未达到其房屋的实际价值。 由于担心这份文件会影响他的赔偿,刘先生赶紧咨询了拆迁律师,寻求回应。
拆迁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刘先生,如果刘先生在收到这份文件后不立即采取措施维权,诉讼时效届满,赔偿金就很难增加。 如果你不理会它,你可能只能等待司法拆迁的结果。
中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什么? 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征收住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报告,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事项。
根据该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
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拆迁人的初始补偿,该方案有期限。
因为一个项目开发肯定需要计划,项目的完成需要有一个最后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不能就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用房屋的业主不清楚,房屋征收部门也不知道该和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征收工程不能这样拖出来。 据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上报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28条.
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群众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拆迁。
在实际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是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时进行拆迁的必要手段。 因此,一旦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
因此,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就像一个“时机陷阱”,必须及时识别和应对。
在我的国家,如果我收到关于征用补偿的决定,我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26条第3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住房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文书在客观上可能会对您的赔偿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我们必须对每一份征收文书进行关注。 特别是搬迁户接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注意,及时咨询律师,在有效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不要把我们的房子一步步推向被强拆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