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小娥注意到微博上出现了一个关于研究生劳务费的话题,引发了研究生们的热议。
有人抱怨自己给导师做牛马,辛苦了整整一年拿了2000块钱007:
也有人说,劳费只存在于神话故事中,工作了几年后老板请他们吃了几顿饭:
以上都算不了什么,更糟糕的是,他把钱给老板提钱了:
当然,悲情是衬托的,有的人是悲惨的,有人是快乐的,劳务费是按时按时支付的,从不扣除:
那么,导师应该以他的名义给他研究生劳动费吗? 多少是合理的?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导师制的起源。 外籍导师制度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一开始被称为导师制,经过6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今天的一对多导师制度。
我国早在第一时期就实行了这种外籍导师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废除,直到重新开放才重新启用。 经过4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导师制度,由大学教授指导硕士生、博士生的研究,从而获得相应的学位。
国外的导师制度(无论是英联邦的学生制度还是非英联邦国家的合同制)本质上都偏向于就业制度,即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名义上获得奖学金,而该奖学金的**可以是导师项目,由学校支持,也可以是自费。
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北欧国家,有实质性的用人制,就是学校和你签订一份员工合同(虽然这笔钱也可能由导师支付),拿到学位只是附带的。
这个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学生和导师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一开始就很清楚,导师给你不给钱,给多少是确定的,没有争执的余地。
即使你的工作很一般,你也不会得到比你应得的钱少一分钱,导师需要第三方长时间干预,以确定你是否要停止你的奖学金,甚至可能涉及严重的劳动问题。 即使导师要求你做其他事情,你也可以以合同没有要求为由拒绝。
于是就引出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学生一般都会被问到他们的导师是谁,他们直接问“谁是你的导师”; 但在国外,一般会问"who do you work with?"显示两者之间没有严格的从属关系。
我国的导师制度更倾向于中国古代学徒制与外籍导师制的结合,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导师制度。 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基础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承包,学校每年招收的学生人数按国家指标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多次招生。
但是在文件层面,导师是你研究生学习的第一负责人,很多事情没有他的允许根本做不到(无论是论文、期中还是毕业,他都需要签字)。 在这种制度下,导师和学生在官方文件层面没有兴趣(因为你的奖学金是国家颁发的),但导师对学生能否毕业有最终决定权,所以这导致了导师可能会(通常)要求学生做一些与学生毕业题目无关的事情, 但他给不给你钱,就看他的想法了(没有利益关系)。
虽然学校层面可能会有一些监督和纠正机制,但只要导师的行为不涉及学术诚信或纪律问题,有总比没有好。 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希望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学术传承,国家负责奖学金快速培养大量人才,给予更多的向上流动空间。
然而,我国发展太快,基础奖学金难以满足学生的生活需求,企业对高科技科研的需求也在增加,给了导师更多的横向项目合作机会。
基于上述背景,没有制度支持学生向导师做横向和杂务,需要导师提供合理的报酬,因为两者不是雇佣关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研究生会嘲笑自己是“廉价劳动力”。
但是学生们是否试图反抗这个制度? 其实还有,近期的华中农业大学事件其实就是一个缩影,除了如导师评价网、导师推荐人等,都是学生无声的反抗。 既然没办法,那就把导师的“恶行”拿出来,让他招不到学生。
但这些反抗有效吗? 萧娥短期内有所保留。 从目前高比例的研究生申请人数来看“你不读书,有人读书”的现状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短期内对研究生和博士学习的需求仍是卖方市场。
那么导师给名下的硕士生、博士生多少劳务费才合理呢? 肖娥认为,具体价值很难确定,但如果导师真的想让研究生做一些与他的毕业项目无关的事情,比如跑腿、汇报、资金管理、横向项目等,那么一定的人工费用还是少不了的。
大多数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时都已经二十多岁了,如果在这个年纪还向家人索要生活费,心理上可能就不舒服了。 导师给出的劳务费应以能够满足导师所在校园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础,偶尔应有一些盈余。 考虑到校园生活成本低廉,研究生可以获得基本奖学金,这个标准并不难满足。
对于学生来说,建议在入学前咨询师兄师姐,了解课题组的资助情况。 如果您确实需要这笔津贴来维持生计,那么建议您找一个更慷慨的导师。 当然,如果你不在乎这点钱,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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