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场儿童游乐设施不断增多,其中儿童电动车深受孩子们的喜爱,但在人来人往的广场上,驾驶儿童电动车也隐藏着诸多安全隐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7岁儿童案件。
不小心驾驶电动玩具车并伤害他人。
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的一个下午,7岁的小乐(化名)到龙胜县华业广场,向玩具店老板租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玩。 出院半个月后,王某的左手仍然疼痛难忍,无法动弹,于是又去了医院**,第二次住院花费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 在此期间,王某与小乐的父母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协商失败,于是王某将小乐、其父母和一家玩具店的老板起诉至龙胜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
本案中,小乐属于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监护人,在小乐侵犯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玩具店主要对未成年人开放,应保证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在安全防护方面需要履行相对较多的注意义务,但只在店内张贴入园说明(温馨提醒),付款和取货均在店外, 未及时提醒小乐驾驶、玩耍时应注意的事项,对儿童电动车操作的电动车在公共休闲市民广场放置使用,对儿童电动车在行车游乐区未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龙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玩具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怎么说
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应始终履行其照料义务和监护责任,否则,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游乐设施在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总是伴随着危险。 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他们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设施的风险警示应当醒目,确保设施安全。
相关法律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8条: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188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人,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人、管理人、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桂林市中级法院微信***
编辑: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