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碳市场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代表的碳定价政策,以生态设计、生命周期管理和利用为代表的循环经济政策,以价值链碳管理和强制披露为代表的合规和报告政策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具备组织层面和产品层面的碳排放量化计算能力,构建循环经济体系,构建可持续价值链,这给走出去的企业带来了合规挑战。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峻,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普遍加强了在气候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力度。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日益严格的全球气候治理要求。 特别是在温室气体排放和碳管理问题上,企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能力,才能有效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1)在组织层面和产品层面量化和计算碳排放
2)开展产品生命周期评估(LCA)和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体系
3)将碳管理延伸到上下游,实现可持续的价值链
本文回顾了以欧盟绿色协议为代表的全球气候治理政策,并摘录了一些对上述三个能力层次提出具体合规要求的政策法规解释这些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气候政策将如何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碳管理。具体说来我们将影响海外企业的合规监管和政策格局总结为三个方面:
1)碳定价政策:碳市场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2)循环经济政策:生态设计、生命周期管理与利用
3) 合规和报告政策:价值链碳管理和强制披露
这些政策要求促使海外企业在各个层面不断提升碳管理能力,反过来,更高的碳管理能力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不同的合规监管要求和不断变化的政策模式。
一。 碳市场和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定价作为气候治理的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对碳排放施加经济成本来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世界各国减排目标和碳定价政策存在差异,为防止企业将碳排放转移到碳定价较低的地区,导致“碳泄漏”,以“碳关税”为主要进口商品形式的碳边境调整机制应运而生。随着欧盟等发达国家碳边境调整机制的出台,中国企业走出去将面临以碳管理和碳数据披露为核心的全球新格局。
碳定价机制的最新情况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一大挑战。 工业化以来,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急剧增加,引发了全球变暖的气候风险,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降低全球气候风险,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世界各国和相关组织纷纷采取行动,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文件。
国家战略指导
2020年9月,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双碳”战略,即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1年10月,中国提出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及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双碳”战略目标和“1+N”政策体系的相继提出,将有助于加快我国实体经济的低碳发展它将把中国的绿色发展道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和影响。
地方试点碳市场和国家统一碳市场
2021年7月16日,中国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CNS),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碳市场。未来几年,全国碳市场将逐步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等高碳排放行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地方财政激励措施
在地方层面,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发布省级双碳实施方案,引导企业实施精准节能减碳措施,推动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区域双碳行动包括围绕碳减排的一系列激励和补贴政策,对推动企业能源转型、加快国家双碳战略有效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球最大新格局
作为气候变化的领跑者,欧盟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目标是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55%以上,到2050年成为第一个气候中和地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在欧盟绿色协议下提出了这一建议作为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途径,“适合55岁”一揽子计划旨在确保欧盟政策符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商定的气候目标。在本系列提案中,非欧盟国家和地区影响最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EU CBAM)。。欧盟CBAM计划对以配额形式进口到欧盟的商品征收“碳关税”,以防止企业将高碳排放生产转移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防止碳泄漏,减少碳密集型产品的进口,避免破坏自身气候政策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第一阶段,即过渡期,欧盟进口商不需要缴纳“碳关税”,而是需要履行进口商品的碳排放申报义务。
在第二阶段,从2026年1月1日起,欧盟进口商将被要求根据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购买并支付相应数量的碳证书。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采用电子凭证系统,每张证书内嵌一吨碳排放量,证书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排放配额(欧元吨二氧化碳)挂钩,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公开拍卖平台的周平均值。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CBAM承认进口国的明确碳价,包括碳税和合规碳市场交易,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可以通过需要支付的碳排放证书来抵消。
2022年,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达1200亿元EUCBAM的实施将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巨大挑战。
1.目前,中国工业以高碳产量为特征,欧盟CBAM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整体成本弱化中国高碳产品在欧盟市场竞争力
2.对于尚未建立成熟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未来可能会面临财务和运营影响
3.随着欧盟CBAM的逐步扩大,一旦欧盟市场份额萎缩,出口受阻,未来将面临生产能力过剩等等。
随着CBAM的即将实施,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成本增加的负担,甚至被迫大规模退出欧洲市场。 对于企业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CBAM带来的潜在风险:
以碳排放报告为标准,评估出口到欧盟的商品的碳排放数据的可用性,特别是对于未纳入国内排放交易市场但受CBAM保护的公司。
评估CBAM将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 在机制适用范围内,特别是与欧盟有大量**往来的企业,如果不能根据欧盟政策的新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上行压力。
根据CBAM带来的成本上升,尽快调整企业政策,开拓新的海外市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有效控制成本。
以此为动力,我们将迫使自己改进、引进或发展低碳生产技术,淘汰过时的生产设备,采用更先进、更环保的工艺,使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具有足够的竞争力。
此外,有关部门也要主动主动发挥协助和引导作用。
二。 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在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型中,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是分开的阶段,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负担。 恰恰相反,循环经济强调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回收资源,通过设计、生产、使用和再制造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随着国际社会逐渐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与循环经济体系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以及与产品碳足迹相关的强制披露要求。 在循环经济体系下,海外企业亟需关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从设计入手,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碳排放和浪费,从而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准入标准。
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
2020 年 3 月 11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 (CEAP),首次提出了一个全面的产品政策框架倡导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实施措施,以加速转型并应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的挑战。 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产品设计、生产、消费、维护、处理、二次能源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对产品进行永续经营。 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增加可回收材料的使用,引领全球循环经济发展。
新的欧盟电池法规
2023 年 6 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的欧盟电池法规该法规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包括在欧盟生产的电池,都必须遵守新的电池法规,公司必须为电动汽车(EV)电池、轻型汽车(LMT)电池和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提供碳足迹(PCF)声明和标签。 欧盟新电池法规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第一步,也是其最具代表性和系统性的行业法规,反映了欧盟对循环经济管理的态度和趋势。
以欧盟和日本的循环经济体系为代表的立法体系,对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碳足迹披露、碳溯源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进出口中的碳壁垒,需要从碳足迹的核算和管理入手,进行全面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估,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报告和验证(MRV)体系,确保海外产品符合碳足迹限值和海外市场回收材料使用率的要求。 同时,境外企业可根据碳足迹核算结果制定相应的碳减排计划,为其进一步的碳减排工作提供量化支持。
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
2022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 (ESPR) 的提案。 ESPR将生态设计指令的范围从能源相关产品扩展到除食品、饲料和药品以外的所有产品。 该法规主要包括三项措施:对打算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实施生态设计要求、数字产品护照要求和销毁未售出商品的透明度要求。 其中,数字产品护照(DPP)是ESPR的关键监管要素,通过加强产品及其成分的可追溯性,促进欧洲的数字化转型和绿色转型。 DPP 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以数字方式收集和记录产品数据,以便信息可以在供应链、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共享和追踪。 DPP 将提供有关产品**、成分、维修和拆卸选项以及如何**各种组件的信息。 ESRP 规定了 DPP 的涵盖范围、一般要求、技术设计和操作要求。
三。 以碳管理为重点,重点关注强制性价值链管理和披露要求
随着投资者、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绩效,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正逐渐从自愿性转变为强制性。 例如,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欧盟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尤其是碳排放相关指标,从法律层面转变为强制性合规要求,并将信息披露范围从企业自身扩大到**链条的上下游。 这些合规性要求促进了:海外企业在完善自身碳管理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在第一条链条中考虑碳排放和其他环境影响企业应通过价值链碳管理,进一步优化第一链的碳足迹,提高碳数据质量,实现更可持续的运营。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2022 年 11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SRD),并于 12 月发布了该指令的正式文本(指令 (EU) 2022 2464)。 CSRD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因此,企业最早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CSRD从2025年开始履行报告义务。 2023 年 7 月,欧盟委员会批准了第一个ESRSS授权法案作为CSRD的配套标准,ESRSS为企业披露可持续信息制定了具体规范。
根据ESRSS授权法案,公司必须针对不同领域的数百个定量或定性ESG指标根据需要进行详细披露。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环境、社会、治理等主题,其中大量与碳排放管理高度相关的具体指标在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业务关系与连锁管理等披露标准中均有。ESRSS还要求公司从“财务”和“影响”两个方面进行重要性评估,为范围内的公司提出了双重重要性原则。 另外为防止“漂绿”行为的发生,CSRD正式引入独立保障机制,要求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计,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和数据处理程序的标准化。
可以看出,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无论是CSRD适用范围内的企业,还是作为链条链条的上游企业,都需要遵守即将生效的与CSRD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尽职调查合规要求。 CSRD提出对披露信息的范围更广,对披露信息的内容要求更详细,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披露信息质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碳排放信息的披露,这可能成为企业走出去加强碳管理的重要驱动力。
欧盟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发布了一项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CSDDDD) 的提案,作为对 CSRD 的有力补充,以解决全球价值链中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这被认为是“环境和人权的分水岭时刻”,要求公司在其商业实践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CSDDD 将尽职调查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生产、使用、处置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涵盖价值链及其上下游,公司有义务进行可持续的尽职调查,以识别、消除、预防和减轻对公司环境和人权的负面影响, 其子公司和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其他实体。
对于覆盖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CSDDD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规管理要求,因为信息披露,特别是碳排放相关数据,需要基于可追溯和验证的定量数据。 对于中国境外企业来说,即使其规模不符合CSDDD的要求,也可能成为尽职调查主体价值链中的主体。 因此,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的合规要求将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必须跨越的“门槛”。
综上所述,CSRD、CSDDD等合规要求都是针对全球**链,重点关注碳排放信息的强制披露,中国企业出海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企业出海需要多维度披露多重信息,包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链条合规等,报告的信息必须具有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
欧盟内部的国际市场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无论是在欧盟有经济实体的境外企业,还是与欧盟企业有上下游关系的国内企业,都应高度重视欧盟相关监管机构通过CSRD和CSDDD发布的**链合规要求信号, 因为这些企业在不久的将来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上述合规要求的监管。面对对第一产业链日益严格的监管合规要求,中国企业尤其是海外企业,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明确、详细、全过程的碳管理目标,将第一产业链碳管理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健全碳数据信息数据库; 不断提升第一链条碳管理水平,在严格的碳管理监管合规要求下保持较强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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