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股份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但是,在房屋共有权问题上,如果当事人不能妥善处理相关共同事务,在不动产的经营、管理和维护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久而久之,共有人之间就会逐渐出现按份额划分的差距,从而使不动产在共有股份的共有权问题上陷入僵局。无法形成对相关房屋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形成统一的方案,这种僵局往往使共有人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决策,从而形成共有人之间无谓的财产损失,而对于共有人以股份为经营目的,这种僵局的出现使双方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基础,从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可以说,股份共有人的僵局严重危害了各方的相关权益,如何解决这种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所有制关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严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丧失共有权基础或者有严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可以看出,共有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法院根据相关共有人的情况取得相应的共有产权份额,如产权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的折扣份额。 或者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价款按产权份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