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10月,熊达与翠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 从2005年开始,熊达就长期殴打、威胁、恐吓翠华。 翠华为了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 律师声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要求的;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实际风险的情形。
二、本案申请人翠华长期遭受家暴,提交了熊达写的殴打翠华、烧翠华衣服的**的保证书、翠华申请获取派出所的公安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翠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真正的家庭暴力危险。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禁止熊达对翠华实施家暴,二是禁止熊达骚扰、跟踪、干扰翠华的工作和生活。
3. 律师建议:
一、当事人或者法定主体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 法定单位包括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
其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条件是“遭受家庭成员或同居者实施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真正风险”。 这包括身体和心理暴力。
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四,人民法院在决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会综合考虑若干因素:一是举证责任由被害人承担,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收取; 二是家庭暴力风险的认定,可以通过被害人提供的**、录音、证人证言、医疗诊断和身体伤害等情况来判断; 第三,要确定家庭暴力的风险,需要综合权衡对方的行为、言论和家庭暴力史。
第五,家庭暴力是人性的罪恶,是社会的罪恶。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墙”。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果不幸遭遇家暴,请保留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人身安全,依法惩处施暴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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