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不可否认,在现在的中国,房子的东西太多了。 房子不仅是钢筋混凝土的私人空间,更是普通人对生活的所有期望和机会。 它或许承载着一对年轻男女对未来美好婚姻生活的憧憬,承载着孩子对父母的回馈,承载着中华人孝道的诠释,承载着三代同家的幸福,也承载着代际传承和修炼,承载着家庭对儿子成龙的期待。
每天晚上,站在城市的高点,望着窗外万家万户的灯火,无论是杜甫的“府千家万,世间贫民幸福”,还是孟子的诗“有恒产者有恒心,无常产者无恒”。简而言之,中国人对房屋的渴望似乎从未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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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和房子有关的(案中各方都使用化名)。
案情简介
那是1967年的金秋,李婆带着5岁的儿子石大雄,和王爷爷一起走进了结婚的殿堂。 他们的结合就像两颗孤独的心再次找到支持。 重组家庭后,他们也很快迎来了新的生活——王晓丽和王晓静。
然而,青青、我、你、我都没能承受住岁月的平淡无奇的琐碎。 结婚32年后,这段婚姻又走到了尽头。 分居时,他们约定,婚姻中同一小区、同一单元的两处房产,一处归李婆婆所有,由李婆婆和石大雄居住,另一处归王爷爷所有,王爷爷将与王爷爷、王晓丽同住。 李婆婆和王爷爷也曾多次口头表示,他们死后,住的房子将分别留给石大雄和王晓丽。
2002年,72岁的王爷爷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没有留下书面遗嘱。 不久之后,王晓丽就找到了石大雄和王晓静,希望按照两位老人的约定,处理他和王爷爷生前居住的房子的过户登记手续。 可是,石大雄却是一拖再拖。
面对石大雄的回避,王晓丽选择了走上法律来保护自己。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王爷爷的意愿继承自己住的房子。
2022年秋日,木槌声拉开了这场房产继承纠纷的序幕。 石大雄、王晓静作为涉案纠纷的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 而李婆婆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王晓丽的声音在法庭上回荡:“我父亲还活着的时候,我们全家就已经有了共识。 那所小房子是我父亲留给我的。 而那一大套,是属于我哥哥石大雄的。 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还开了一次家庭会议,我们俩都同意了这个决定。 ”
石大雄对此提出异议。 他认为,继父虽然生前和王晓丽住在一起,但也尽到了赡养他的责任。 因此,他有权与王晓丽、王晓静平等继承继父的遗产。
王晓静在法庭上表示,她愿意将自己的遗产份额转让给王晓丽。 她证实,她的父亲在去世前确实说过,这栋小房子是打算留给王晓丽的。
年近90岁的李婆奶奶脸上的痛苦和无助,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个人。 她颤抖着说:“我已经是快要下地的人了,今天看到儿女们争着房子,也无话可说。 妻子留下的房子,原本是要留给小儿子王晓丽的。 因为大房子在我和妻子离婚后,已经转让给了我的大儿子石大雄。 作为哥哥,他真的不应该和弟弟争夺那所房子。 ”
李婆婆心里很矛盾,她当然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过上好日子,但她也明白,无论这场官司的结果如何,都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永恒的裂痕。
该案连续开庭两次,在二审后的最后陈述阶段,原告第一律师王晓丽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立法精神,提出继子女继承权立法的初衷是平等保护已形成依附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益。 如果只强调继子女的继承权,而忽视继子女的法律义务,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赡养继父母的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称。
庭审后,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没有书面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适当分割遗产; 有抚养能力、条件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不得或少分。ⁱⁱ
虽然他的继子石大雄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但他拥有其他财产并有自己的孩子,在分配遗产时不是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 但是,他有能力和条件养活他,但他没有尽到生前赡养王爷爷的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他不应该得到任何份额。 王晓丽和王晓静不仅是履行对王爷爷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与王爷爷一起生活的继承人,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
最终,结合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和各方的陈述,法院支持了王晓丽的全部诉求,并裁定涉案房屋应由王晓丽单独继承,前提是王晓静愿意将其全部继承份额转让给王晓丽。
总结
当然,王晓丽最终胜诉了,但在我看来,家事案件没有赢家,亲眼目睹了原本相爱的一家人在法庭上互相争斗,互相伤害。
我在想,家是什么样的存在? 周国平说,“家是一条小船,却要载着我们走过多长的岁月”; 冯子楷说:“这是我最自由、最永久的家,我的家,我的家”; 刘良成说:“一个人心中的家,不仅仅是属于他的房子,而是在这个房子里度过多年的一生。
世界很大,生命很长,家很小,但它是世界上最温暖的地方。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无论判决多么好,都不如一个家庭的和睦。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条 继承的继承应当按下列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等继承人继承,二等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继子女。
《民法典》第1130条: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按同一顺序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已履行赡养死者的主要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分配遗产时获得额外的遗产份额。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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