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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经常直接给我发文件,说:“这是某某帮我做的保险计划,他说什么都包在里面,生病意外、猫抓伤、狗咬伤都可以赔,你能看看吗? “我觉得保险产品在计划中本身问题不大,关键是我们需要结合当事人的需求、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因素,然后选择合适的产品或产品组合,就像保险行业有句话说的:”保险没有好坏之分, 只有合适和不合适。 ”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投保时涉及的主要保险类型以及我个人对保险的了解,供读者在投保时参考。
1、意外险:花点钱驱走大烦恼
意外保险可以承保哪些内容,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看看意外保险可以承保哪些内容。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我们每天拿起手机,总能看到某地发生火灾、某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某社区坠落物伤人等新闻,这些事件让我们一次次感受到生命的无常, 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均衡的营养、加强运动、有规律的作息等方式保持身体健康,也可以通过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某些疾病,但对于事故的风险,预防作用不大。 常说“明天还是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这是对意外和无常的一种感叹。
通常意外保险的保费很低,几百元就能拿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保险(以下简称保险金额)。 意外保险在弥补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方面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应该分配。
没有必要购买意外保险来支付上表中的所有五项责任。 这里的“意外保险”是指与意外有关的保险的一种概念,包括“人身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以及针对特定职业群体和特定车辆的意外保险。
那么,意外保险的种类这么多,该如何选择呢?
如果您购买了免赔额较低的综合医疗保险,或者购买意外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意外时为家人留下一笔钱,并且您不是特别在意小额医疗费用,您可以购买仅涵盖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您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或者您购买了高免赔额的医疗保险,您可以在申请意外伤害保险时选择包括意外死亡、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在内的综合计划。
下图为综合意外保险的部分介绍页,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四大保险责任,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
2. 意外保险中的“意外”是什么意思?
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意外事故”并不相同。 在生活中,我们一般认为意外是指突发情况,如猝死、中暑、高原反应等,但并不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
2019年4月1日施行的中国保险业首个国家标准《保险术语》(GB T 36687-2018)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是:在人寿保险中,是指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外部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以猝死为例,世界卫生组织将猝死定义为“在意想不到的短时间内,由于自然疾病而平常健康或看似健康的人突然死亡”。 这个定义反映了猝死的内涵,即:“因病猝死”。。由于猝死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因此不符合意外保险中“外来、非疾病”的条件。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猝死不在意外保险范围内,大多数保险公司也将猝死纳入其意外保险合同。
例如,某意外事故保险合同虽然将猝死列为免责范围,但在其保险说明中也对猝死不予赔偿的问题作了以下特殊解释:
即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关于猝死的意外保险理赔纠纷仍然不乏,因为当事人之间对于死因是疾病还是意外存在争议。 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猝死”是意外事故,已购买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予赔; 保险公司认为猝死是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判断被保险人的死因是内在疾病还是外在意外伤害。
这里有两起猝死意外保险理赔案件,由于证据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同。
案例 11.1
冉先生为A公司员工,A公司与A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冉先生等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每人80万元。
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意外伤害是指以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和主要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猝死不是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在症状出现后 24 小时内,由于潜在疾病、功能障碍或其他原因,看似健康的人的非暴力猝死。 猝死的认定,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医疗机构等的法律文书的,以上述法律文书、医疗证明等为准。 ”2018年7月6日,冉某午饭后去洗手间时突然昏迷,被发现送往B**医院,急诊病历显示:会诊时间为2018年7月6日13时58分,主诉(同事主诉)突然昏迷半小时, 转诊或出院时间为2018年7月6日15:00,转入C医院。
冉某在C医院未能获救,于7月7日23时12分被宣布死亡。 同日,C医院出具了该居民死亡的医疗证明(推论),称死亡日期为2018年7月7日,死因为心肺衰竭。
2018年7月30日,冉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说明:冉某为我派出所辖居民,2018年7月8日因病逝,户籍被注销。
冉的亲属授权A公司代为处理与冉的意外保险有关的所有事宜。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冉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所致,而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因此冉某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且未支付的保险责任。
2018年11月27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保险公司支付11,279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3元,并支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80万元。
经本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保险理赔的主体,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冉某的死亡是由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非病害的客观事件引起的,且冉某的尸体于2018年7月20日火化,尸检无法更准确地确定冉某的死因,因此二审法院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 11.2
被保险人韩某购买了短期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8年6月5日,韩某在吃饭时突然失去知觉,并伴有抽搐。 当120名急救人员赶到时,韩已经死亡。 根据家属的描述,A医院在急诊病历上注明:“心脏和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 “由于医院不允许在死亡证明上打上问号,医院在出具住院医师死亡证明(推论)时删除了问号,将韩某的死因标明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对此表示反对,医院在专家咨询后出具了不排除食物窒息死亡可能性的证明。
(一)关于被保险人韩某的死亡是否为意外伤害致
根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意外伤害”是指身体因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或者非疾病而受伤的客观事件。 现时,根据A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死亡证明、专家会诊结果,结合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急救人员当时并未对韩某进行进一步检查,韩某死因不明,医院后方表示“不排除食物窒息死亡的可能”, 所以医院没有对韩某的死因给出明确的意见。现在韩氏的尸体已经火化,死因无法确定,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一点。韩某的死因,因此,本案既不能排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也不能排除是其他非意外伤害的原因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及赔偿金额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保险事故或者非保险事故或者免责造成的, 难以确定,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和上述分析,一审法院不足以排除韩某是意外伤害,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死因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是患有疾病的老年人这一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耿(韩某女儿)支付保险费15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的50%)。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通过对非故意伤害含义的分析,结合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意外保险对因“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非病的”客观事件,包括常见的交通事故、意外溺水、触电、跌倒、烧伤、坠落物体等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负责。 因此,意外保险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意外保险一般不承保猝死或其他与身体机能或疾病直接相关的死亡,但有的保险公司在其综合意外保险计划中增加了猝死保险,也可以在投保时选择。 由于意外保险不承保猝死,我们可以在意外保险之外购买人寿保险,这样更具包容性,并且不会将死因限制在意外或疾病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客户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能够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以确认被保险事件损失的性质、原因和程度。 要具体。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病历、死亡医疗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确定被保险人受伤原因的重要证据,客户和保险公司都应认真对待。 保险法
第22条保险事件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能够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材料,以确认被保险事件损失的性质、原因和程度。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发现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次性提供补充信息。
3、购买意外保险时的注意事项。
1)意外保险是一年还是长期。
按保险期限分类,意外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保险、长期意外保险和极短期意外保险。
简单来说,如果你支付一年,支付第二年的保费,你将不会得到一年的保障,这是一年的意外保险。 一年期意外险的保费并不贵,一年两三百块钱就能买到几十万元的身故伤残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说,保费压力就小了,确实是“花点钱赶走大后顾之忧”,是大家必备的保险, 尤其是家庭支柱。一般来说,如果您购买了一年期意外保险,如果一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费将不予退还。
保险期限较长,如20年、30年,或70年、75年,甚至终身意外险,属于长期意外险,缴费期限以合同为准。 近年来,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返还型长期意外险,即如果没有意外导致赔偿,当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支付的全部保费,相当于“发生意外赔偿意外,无意外退保费”, 保费资金不亏,一年期意外险免除每年缴费的麻烦。正因为如此,与一年期意外保险相比,长期意外保险的年保费会相对较高,您可以根据自己的保费预算自由选择。
除了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外,还有一种非常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即保险期限不到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的时间。 索道游客的意外保险、游泳池的人身意外保险等,都是非常短期的意外保险。
(2)意外保险的适当金额是多少
意外保险的保险额为350万元,有的甚至更多,保险金额的大小主要与个人的家庭责任感和支付意愿有关。
一般来说,我建议家里有两个成年人,尤其是家里养家糊口的人,一定要有足够金额的意外保险。 毕竟意外保险的保费很低,普通职业10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额,一年的意外险只有几百元左右。 风险无处不在,有了保险,如果家庭的养家糊口的人发生意外,至少可以留给家人一大笔保险金来保护他们的生命。
在为您的孩子购买意外保险时,建议重点关注意外医疗责任。 由于孩子爱玩、好动,发生碰撞的概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意外医疗保险可用于医疗费用报销。 2015年,中国保监会[2]发布《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年第90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保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未满10周岁; 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除航空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外,不得超过50万元。
对于家中的老年人来说,由于他们不再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庭责任较小,而且由于身体机能的老化,磕碰受伤的概率变得更大,所以在为老年人选择意外险时,也建议重点关注他们。
医疗保险责任、身故赔偿责任不再是首要考虑因素。 基于这个想法,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投保时也可以考虑。
(3)你所从事的职业对意外保险的购买有影响吗?
意外保险与职业有很大关系。 投保过的读者可能知道,保险公司在购买意外保险时,会要求客户确认自己从事的职业或职业类型。 这是根据先前的风险发生率,根据危险程度对被保险人的职业进行分类。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尚无统一的职业分类表,各家保险公司编制了自己的职业**和分类表。 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按风险等级分为6类职业,加上拒绝投保的职业,共7个等级,每类职业都包含各种行业中风险相似的特定职业。 职业风险等级由第1类提高到第6类,其中第1类和第3类为低风险职业,大部分意外保险可覆盖,第4类为中风险职业,第5类和第6类为高风险职业。
为避免理赔纠纷,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其职业,保险公司会根据消费者的职业做出核保结论。
至于您从事的职业类型,您可以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类别。 如果您在职业类别列表中找不到您的职业,您可以选择与您的职位描述相似的职业,或咨询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或客服。
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产品大多会在保险说明中注明可以投保的职业类型。 一般来说,第1类和第3类职业可以投保一般意外险,而第4类和第6类高风险职业往往不符合普通意外险的保险要求。 有鉴于此,一些保险公司针对中高风险职业群体推出了针对性的意外保险产品。
(4)如果我购买了意外保险,换工作后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吗?
是否通知保险公司,取决于职业变更后危险程度是否增加。
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保险时是办公室职工,后来被保险人转投另一家公司,而工作性质基本保持不变,则说明职业危险程度没有增加,这种变化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您不确定变更后职业危险程度是否会增加,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
如果工作来自办公室工作人员取而代之的是送餐骑手、出租车司机和其他风险水平显着增加的职业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职业变更,保险公司会根据变更的职业决定是继续承保保费还是终止合同。
如果职业危险程度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然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减少赔偿金额或拒绝支付。 因此,为保证其意外险承保范围充足,避免理赔纠纷,建议保险消费者在职业变更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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