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部门在检查时经常会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是检查的重点,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谈谈危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什么是专职安全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解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职工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骨干人员安全资格认定指南(试行)》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聘任,专门从事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2.6、危化企业需与两类骨干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严禁在其他企业兼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危险品生产贮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不得与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正式员工,不能劳务派遣等形式用人),需要正式聘任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2. 为什么要有专职安全员?
a) 一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运输单位和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贮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经营贮存设施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与储存设施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您想租用仓储设施,您需要提交租赁证明(复印件); 贮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危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也就是说,《安全法》规定危险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这里用到的关系或关系,即二选一; 细分领域的特别规定是,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需凭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经营、保管经营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由于特价优于一般,生产、使用(需取得证)和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谁可以成为全职安全员?
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全职安全员,那么全职安全员有什么要求呢?
1)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资质。
2010年11月3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5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1人以上),具有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化工生产经验; 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两重点一大”危化企业资质。
《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大”生产设备和仓储设施的企业,新聘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设备、技术、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化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化学工程、安全等相关专业或化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重大危险”企业资质(另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键人员安全资格认定指南(试行)》要求,22、生产主体、贮存设施构成主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达到规定人数:
a) 具有化学安全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学安全相关工作技术人员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学安全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 3年以上化工行业经验;
c) 新入职人员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小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具备条件c)。
第四,应分配多少专职安全员。
2010年11月3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5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至少1人)。
2.3、生产主体、贮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下列人数:
a) 如果员工人数少于 50 人,则至少 1 人;
b) 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但少于100人的,至少为2人;
c)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
也就是说,专职安全员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采用四舍五入法(如企业员工总数为160人,5.培训和认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生产、经营、贮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监督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自任命之日起 6 个月内。
根据《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安全监察总人员2017号118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人员,表明具有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可视为通过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人员,无需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
综上所述,专职安全员须自任任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但取得安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无需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
6. 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加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害性鉴定和评估工作,督促单位重大危害性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停止和纠正非法指挥、强迫危险作业、违反作业规程的;
7)督促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