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记者 李伟曾任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在河南分公司个人财务部总经理、宁夏分公司审计长刘富国一案中,再审一审判决于2024年1月15日宣判。 刘福国被判刑重大:被控其中一项共同**,成为罕见的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刘福国的总刑期也从原来的14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半有期徒刑,减刑近一半。
2024年2月,多位知情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透露上述消息。
纪委监察委员会报告称,刘福国抵制组织审查
刘富国,1968年4月出生,历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副主任、个人业务部主任,安阳市分行行长,洛阳市分行书记, 宁夏分公司审计长。
2019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同日被新乡市监察委员会收押; 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同年1月19日,**中国银行纪委纪检监察组、河南省纪委委发文:
经查,刘富国违反政治纪律,勾结他人,抗拒组织审查; 违反组织纪律,未如实申报家庭房产信息的; 违反诚信纪律,违规经营企业,以他人名义投资相关企业; 违反生活纪律,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出国赌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勾结他人向融资企业索贿,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涉嫌犯罪。 ”
检方指控刘福国等人“借道”。班级学分业务范围 **近 710,000元
案件随后进入检察官办公室。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银行河南分行运营中心原副主任刘富国、董志涛,中国银行国际河南分行原总经理杨国春,深圳华信国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发, 有限公司 6703610,000 元人民币和 1,800,000 元人民币送货券。
具体而言,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华信国元公司通过介入中国银行在河南鸿力集团***、郑州润佳置业***等准信贷业务,以咨询费的名义从8家公司获取上述款项和交割券。
所谓准信贷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涉及信托、证券公司、**子公司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以它们为中介,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债债关系实现资本借贷。 准信贷业务在一些限制性行业应用较为广泛,如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其利率远高于普通信贷业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刘福国利用其中国银行河南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的职位,帮助王发公司进行1亿元的融资项目,并于2012年收受了5根金条(共700克, 总值为 25。与王发相比29万元)和10万元现金。
2019年初,刘富国得知中国银行总行对河南分行个人理财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将其中三根金条(共100克)退还给王发。
此外,2016年,刘富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中国银行下邑县支行副行长谢勇的3万元,帮助谢勇的儿子谢甜加入中国银行。
董志涛还被指控单独**,具体来说:
2012年,董志涛利用中国银行河南分行个人理财部高级经理的职位,为王发公司的亿元融资项目提供协助,收受王发10万元现金,**100克(价值3.)。61万元)。
2014年,董志涛还利用自己担任中国银行郑州花园分行副行长的职位,在与魏凌才等人合作完成河南宏力集团2亿元融资贷款项目后,接受魏凌才120万元现金。
刘福国一审被判刑1二审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刘福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董志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杨国春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同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押刘富国违法所得497元44万元,董志涛违法所得542元83万元,杨国春违法所得88万元,王发违法所得1750元54万元,韦凌才违法所得529依法追回8万元、刘松和违法所得50万元,上缴国库; 剩余的缺口是3424继续向四名被告追回99万元。 董志涛个人**部分违法所得 13361万元,依法追回。
宣判后,刘伏国、杨国春、王发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2022年3月,负责该案二审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明确,程序违法”。 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富国两项罪名
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刘福国在法庭上表示不认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包括:“中国银行和华信国元公司均为准信贷业务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均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中国银行无权控制其他市场主体”,“退一步说,如果假定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完全属实, 那么本案就更接近于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犯罪,绝对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等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所从事的公司、企业同类业务; 或者,为他人谋取违法利益,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拘役或者或者罚金;涉案数额特别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相当罕见,记者搜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审判网”,没有发现任何涉及“非法经营同类型业务”的案件。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富国、董志涛作为中国银行的管理者,与杨国春、王发“依托中国银行河南分行的信息平台和中间收益业务,成立华信国元公司,利用其在中国银行中介业务中的地位,介入中国银行的中介业务”。 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华信国元公司通过与融资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非法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同类业务,并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中获取咨询服务。 刘富国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营利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变相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危害了公司的经营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构成要件。 ”
法院认为,刘富国等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公诉人对四名被告人实施**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
刘福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百万元。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董志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处有期徒刑8年六个月,罚金130万元。
杨国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王发因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与最早的一审判决相比,一审再审后,四名被告人的刑期明显减轻。 不过,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王发等被告人仍不服,提出上诉。
截至2024年2月19日,该案再审二审尚未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