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女方的店铺被征用,价值3000万,只给她赔偿了1508万,拒绝后被强行拆毁,法院判刑。
前言。 拆迁是一件大事,可以使贫困家庭更富有,但有些人对赔偿不满意。 湖北的陈小姐,店面刚好被征用,但她对赔偿很不满意,商量无果后,被迫拆迁,怎么了? (所有化名均为化名)。
案例审查。 陈女士是一个有创业梦想的女人,她在市中心的一条商业街上开了一家服装店,生意不太好,但她并不满足于此,她想拥有自己的店铺,可以自由经营,也可以出租赚钱。
她开始四处寻找合适的店铺,却发现市场上的店铺很高,积蓄远远不够用。 她没有放弃,她向亲戚朋友借钱,甚至抵押了自己的房子,最后拼凑了110万元买了一个即将交房的店面。
本店位于市中心繁华的街道上,面积287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体积大,商业价值高。 陈女士拿到房子的钥匙后,就把店铺装修了一番,把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自己经营的,一部分是出租的。
幸运的是,她很快找到了一家银行的分行,并提出以每年高达63万元的租金租下她的商店,合同为期10年。 陈女士喜出望外,她觉得自己创业的梦想终于实现了,她有了自己的店铺,有了稳定的房租收入,她可以过上富裕的生活,还清债务,甚至可以为孩子和父母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10多年过去了,陈女士的店一直经营状况良好,租金收入一直稳定,她成功收回了投资,她觉得自己的店是无价之宝,可以一次养活三代人,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
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她的店铺竟然成为拆迁办公室的征用对象。 原来,拆迁办公室为了修建地铁,规划了一条新的地铁线路,而她的店铺恰好在这条地铁线的征用范围内,所以她的店铺不得不拆除,为地铁建设让路。
接到拆迁办公室的征用通知后,陈小姐感到非常震惊和不甘心,她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店铺,她觉得这是她辛苦苦的结果,是她的生活,她怎么能轻易放弃呢?她决定与拆迁办公室协商,以获得合理的赔偿方案。
拆迁办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鉴定机构对陈小姐的商铺进行评估,给予赔偿1508万元。 拆迁办认为,这个补偿已经很高了,而且是按照店铺的市场**来计算的,比陈小姐原来的投资要高很多,是公平合理的**。
但陈小姐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补偿远远低于她的预期,她认为自己的店铺不仅有市场价值,还有租金价值,她的店铺已经和银行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收取63万元的租金,如果按照这个租金来计算, 她店面的价值至少要630万元,还有升值的余地,她觉得拆迁办的赔偿根本无法弥补她的损失。
她主张按商品房赔偿,她认为自己的商铺和商品房是一样的,是个人的财产,有产权证,可以自由买卖,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她查了一下,同面积商品房的**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 按照这个**,她店面的价值应该在3000万元左右,她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补偿**。
双方发生争执后,陈女士拒绝接受拆迁办事处提出的赔偿方案,并要求拆迁办事处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为了尽快推进地铁的建设,拆迁办不想和陈小姐惹上太大的麻烦,于是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就是把铺子换成铺子,也就是拆迁处给陈小姐一个同等大小的铺子,作为她店铺的替代品, 这样她就可以在不影响收入的情况下继续经营。
陈小姐听了拆迁办公室的方案,心里很不满意,她觉得这个方案根本解决不了她的问题,她觉得拆迁办公室提供的商铺肯定不如她原来的铺子,而且位置、**租金等都会降低, 她的生意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她的利益也会失去,她觉得这是拆迁办公室在欺负她,她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方案,她坚持要拆迁办公室按照商品房的**赔偿她。
看到陈小姐的态度很强硬,不肯妥协,拆迁办只好采取最后的手段,那就是申请强制执行,即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行拆除陈小姐的店铺,然后慢慢谈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您如何看待这一点?
个案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先行执行。
地铁是公共设施,拆迁办事处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合理有正当理由的,拆迁办事处也是为了施工进度,保证地铁建设的发展。 陈女士不愿意接受赔偿,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对于地铁建设的早日开工,陈女士可能被冤枉了,但这也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毕竟地铁可以给上班的人带来很多便利,可以让更多的地方发展经济。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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