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L女士于2014年9月28日因颈部肿块**住院,并被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
翌日,L女士在H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后出现面瘫、瘫痪、四肢抽搐等低钙血症症状。
2014年10月8日,L女士出院。 其后,L女士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前往多家医院进行门诊就诊**。
2014年12月12日,D医院诊断L女士甲状旁腺手术后门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经其他医院检查后,L女士甲状腺、甲状腺及甲状旁腺激素及功能检查结果均低于正常范围。
诉讼程序]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H医院对患者L女士的医疗活动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人身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医生承担主要责任。
其后,L女士委托评估其残疾程度,并将其评估为5级残疾。 此外,还委托他对其工作能力及后续医疗费用进行法医鉴定,发现其符合工作能力全丧失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H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H医院未提出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H医院根据本案证据采纳相关鉴定意见,认定H医院应承担L女士诊疗所造成损害的70%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部分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是否适当的问题,L女士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固定收入的证明,也没有提供她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仅凭她居住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不足以证明她有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她不能证明L女士因这次医疗事故而失去工作。 因此,一审判决不恰当地按照上一年度城镇民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时补偿金,本院予以纠正。
司法判决]原讼法庭裁定,H医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女士72381852元。
二审判决作了修改:H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女士7040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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