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今后在诉讼开始后顺利执行判决而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保护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的类型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即在案件受理前,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担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即在案件受理后,针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将来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保全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条件。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
1、必须处于紧急情况下,未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 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方提出。
3. 必须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1、必须是付款诉讼,即该案件必须是具有财产支付内容的案件,否则不需要财产保全。
2.因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判决将来无法执行的案件。 例如,案件当事人之一恶意转让、出售、挥霍、隐匿、毁坏争议财产或者与其占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3、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将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拥有、占有和享有的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1.被告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的其他账户。
2.被告拥有的房地产或有权使用的土地。
3、被告在外资投资股权、控股、债券、理财产品等。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船只等。
5、被告拥有的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等货物。
6.被告对他人的应有债权。
7、被告享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8.其他类型的被告人拥有具有货币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程序。
1、诉前财产保全全过程。
一般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并提供抵押品,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全过程。
1. 当事人提交申请。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一般应包括申请保全的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请求的事项以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保全请求的金额; 关于要保存的财产的明确信息或有关要保存的财产的具体线索等。
2、提供相应的属性线索。
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
3.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还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
4.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五日以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开始执行。 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