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让软件开发人员放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因其对软件开源社区建设和软件开发者权益的平衡保护而受到赞誉。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妥善处理,合理界定了GPLV2(Open Source Agreement - Reporter's Note)等开源许可软件二级开发者的权利边界,为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开源社区建设树立了标杆,是中国软件开发行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1月22日,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总经理刘继明专程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向合议庭团队赠送锦旗及上述感谢信(节选)。
你的判决提振了软件研发企业的信心,我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继明握着评委的手,激动地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谁泄露了研发秘密?
苏州网络科技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以来,公司已投入研发约2589万元,完成了一款名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3年获得国家版权局“officeten1800系统软件(v1.)。8)”。该软件主要针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国内大型通信运营商,市场前景广阔。
直到有一天,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假的李奎。
2016年1月,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从浙江某通信技术经销商处购买了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生产的企业网关。
谁泄露了研发秘密? 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深入调查发现,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在刘、吴某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辞职后,联系了刘某、吴某,聘用他们为员工。
刘先生及吴先生均为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并分别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及嵌入式工程师。 在受雇期间,他们是参与此案的软件开发项目团队的重要成员,并且都可以正常访问软件开发中涉及的技术信息。
对苏州某网络技术的深入调查发现,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间接设立关联网络公司作为“防火墙”,刘、吴某名义上受雇于某关联网络公司,实质上是直接为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开发网关软件。 他们非法登录苏州某网络技术***的服务器,发现涉案软件来源,使关联网络公司在几个月内完成与涉案软件高度相似的被诉软件; 被诉软件是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生产的网关产品中专门使用的嵌入式软件,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相应的网关产品,直接与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进行各种招标竞争,抢夺原本与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合作的客户, 并赚取大量利润。
2016年7月,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向苏州市公安局举报吴某与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 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介绍,被控软件1800-c版与涉案软件的非开源**率高达902%,基本相似。
随后,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擅自复制、修改、分发涉案软件著作权。
浙江省某通信技术公司与某关联网络公司基于GPLV2协议提起不侵权抗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据此判令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及其关联网络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被诉侵权人基于GPLV2协议提出的浙江某通信技术***等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如果软件开发者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 GPLv2 协议,是不是一定不享有新开发的软件的版权? 在第二种情况下,这个问题是争论的焦点。
据介绍,在软件行业的通用操作模式中,软件开发一般都涉及开源协议的问题,程序员在开发软件时,都希望找到相关的模块来实现他们想要实现的功能。 而这个模块**,其中很多都是开源的**,都受开源协议的约束。
什么是开源许可证?
本案涉及的开源许可证是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 2(GPLv2 许可证)。 GPLv2 许可证由自由软件协会发布,该协会是一些资深外国程序员编写的软件的使用许可证,根据其条款,基于受 GPLv2 许可证约束的软件开发的其他衍生软件也受该许可证的约束。 因此,虽然开发人员可以自由地**、复制和修改受此许可证约束的程序,但因此开发的新程序必须根据许可证的条款保持开源。
在搜索该协议的过程中,负责此案的法官孔黎明发现,该协议的正式有效文本只有英文,虽然网上有不同版本的中文译本,但一些关键条款的翻译并不准确。 该协议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他决定自己翻译。 该协议是按照英美合同文件起草的方式编写的,充满了算法和逻辑关系。 好在孔黎明法官有涉外项目英文合同的撰写和谈判经验,同时也是国际法方面的专业人士,所以他最终将这本云山雾罩的英文版翻译成了中文。 他还梳理了协议官网问答部分的所有数百个问答。 经过一番努力,孔黎明对开源许可证的真正内涵、开源组织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看法,以及美国和欧洲相关案件的情况有了深刻的理解。 他在专业法官会议上作了发言。
该案主审法官袁晓双法官告诉记者,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大家认为开源协议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与全球软件行业高度关注的法律和技术交织在一起,需要谨慎妥善处理。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周翔告诉记者,对于法院未来如何审理涉及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案件,通过专家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思路更加清晰。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在加强版权保护、尊重开发者自主权、支持和鼓励开源社区建设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坚持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结合上述研究结果,合议庭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保护?
具体针对本案,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Officeten”软件是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OpenWrt系统软件为开源软件,适用许可协议为GPLv2协议)二次开发形成的衍生软件,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本案涉案软件的底层系统(以下简称底层系统软件),由添加、 删除、修改和调整 OpenWrt 系统软件的相应源代码。另一部分是新源**形成的上层功能软件,与本案所涉软件的具体功能相对应(以下简称上层功能软件)。
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声称,利用套接字、命令行等技术手段,在底层系统软件与上层功能软件之间建立了隔离层,两者之间的通信不涉及内部数据结构信息,从而使得上层功能软件构成了GPLv2协议下的“独立、独立”程序。
在二审判决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投资开发的名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投入了大量成本,涉案软件为原创,可复制,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依法予以保护。 未经苏州某网络技术许可,他人不得复制、修改、分发涉案软件,否则构成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合议庭根据本案证据认定,关联网络公司在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的过程中,复制、修改了苏州某网络技术案涉案软件的来源; 经查明,浙江某通信技术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软件的销售行为。 经认定,该复制、修改、分发均未经苏州某网络技术公司许可,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二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如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界限、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回应:“在软件未开源的侵权纠纷中, 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 GPLv2 协议的约束,被控侵权人基于 GPLv2 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 软件开发者是否违反 GPLv2 协议以及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以免不合理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原创贡献而享有的著作权。“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支持涉案软件权利人的部分主张,并不表示权利人今后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诉讼中可以免除违约、侵权责任。” ”
苏州市网络技术专业人士、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成伟律师告诉记者,二审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全部赔偿,并在执行阶段发表了道歉声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权利人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专业精神和专业精神给予高度敬意。
二审判决的价值是什么?
作为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原告声称保护的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基于开源软件开发的。 涉及原告的计算机软件是否应根据开源许可协议开源,原告未根据开源协议开源是否违反协议,以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软件是否侵权等复杂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倩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本案判决对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开源协议甚至构成侵权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进行了合理的区分。 特别可贵的是,它没有受到“开源协议”这个看似复杂的因素的干扰,而是通过现象看本质,牢牢把握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做出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的正确判断。 开源软件与基于开源软件自主开发的新软件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与基于**拍摄的电影的关系,即原创作品与衍生作品的关系。 即使演绎作品的创作和后续利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而构成违约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也不影响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 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演绎作品仍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的判决遵循了基本法律原则,明确了未来涉及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称赞。 ”
开源协议是全球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我国计算机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来说,根据自己在二次开发过程中做出的原创贡献,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汉语学校副校长李洪斌表示,本案给了这些中小企业一个放心,有助于增强他们的经营信心,进一步加大研发成本投入。 另一方面,本案也确认了国际法律文本GPLV2的法律效力,并不否认当事人的自主权。 这一司法理念完全符合我国鼓励计算机软件开源社区建设的政策定位,很好地平衡了软件开源社区建设的利益和软件开发者权益的保护。 ”
*:人民法院日报。
记者: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