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被告吴某某以销售员身份进入成都中塔科技***,该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蜀都中心14楼。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起诉)、工作人员卢某某1(已判刑)等人,与吴某某某等销售人员一起,编造了买家想购买受害人“3G关键词”的方式,在赢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升级“3G关键词”为由骗取受害人的升级和维护费,以顺利销售。 其中,吴某某作为销售人员,参与了受害人韩某的诈骗案,骗取了2万元,并获得了相应的佣金。
2018年1月21日,吴某某在成都火车东站被警方抓获。
1.吴某某是被单位人员安排实施诈骗罪,只收了一部分佣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小作用,是共犯。
2.吴某某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记录,是初犯。
3.吴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所有事实均表示认罪,认罪态度一向良好,并表现出悔意。
4.希望法院考虑将本案定性为合同欺诈罪的可能性。
1、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责令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的违法所得。
欺诈罪中的欺诈表现为行为人向受骗人表达一些虚假信息,在我国刑法的解释中习惯使用“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表述。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事实,也可以是部分事实; 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可以由行为人提出某种证据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 如果行为人提出的所有事项都属实,则欺诈罪中的欺骗行为不成立。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导致对方不断陷入误会,当然,这是以行为人有义务告知对方真相为前提的。
还应当指出,由于欺诈罪侵犯了财产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欺诈罪列入侵害财产罪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欺诈罪中的欺诈也必须是导致被欺骗人陷入或继续保持对财产处置的误解的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客观上也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其内容不会导致对方做出某种处置财产的行为,但并不构成欺诈罪中的欺骗行为。 因此,即使对方当事人实施了错误行为,如果不是导致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实施交付或者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的行为,也不能说该行为是实施欺诈罪的“欺骗”行为。
欺诈罪是一种自然犯罪,是一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 它不同于违法但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罪,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依靠法律知识,依靠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简单的伦理道德观念,他可以判断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因此,直觉和经验在判断非法占有欺诈罪的目的中的作用比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要大得多,也要准确得多。 例如,如果从概念上简单分析拆迁安置过程中以欺骗手段获取安置利益的行为,则似乎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欺诈罪; 但是,如果我们用普通人的直觉,就会发现,这种行为与常见的街头骗局、电信网络骗局、经济生活中的骗局相去甚远。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相信普通人的直觉,而不是概念分析。 因此,通过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必须经过经验的验证,而未经经验验证的逻辑结论是不可靠的。
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合同欺诈怎么办
无论是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中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刑法典》关于合同欺诈责任的规定,如果出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 协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协商终止是指双方在合同关系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 协商变更和协商取消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拒绝这些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采取其他措施。
2.不履行。 不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涉嫌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欺诈性、无效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受骗方应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如不交付、不付款等,以免造成财产无法归还。
3.暂停履行。 受骗方已经开始履约,但尚未完成履约,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对方涉嫌欺诈行为的,适用中止履行。 在此情况下,受骗方应当暂时中止履约。
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受骗方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对方涉嫌欺诈,且双方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欺诈性合同无效。 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方涉嫌欺诈的,应及时起诉; 在提出投诉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和撰写投诉; 发现欺诈人可能处分、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 许多合同欺诈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应追究欺诈方的刑事责任。 在发现欺诈方无法履行隐蔽资产或者欺诈方潜逃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合同欺诈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查合同欺诈案件; 以弥补因合同欺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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