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车辆属于企业、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
请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请未在以下详细范围内对车辆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尽快办理车辆检验业务;未注销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企业,并办理报废、拆解手续。 机动车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检查注销的,车辆单位、企业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点车辆未在时限内接受检查
相关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动车检验标志在检验期限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的,将被强制报废、取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规章制度强迫他人进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赣州交警提醒:“问题企业”、“病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难以想象,不仅给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是不可避免的。 上述重点车辆的企业和驾驶员要切实提高思想意识,狠抓自查自纠,及时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请带给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检查的机动车车主驾驶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复印件二份)。车辆将送往机动车检验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如需报废,请将机动车卖给正规报废机构进行处理。 需要提交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登记证、车主身份证和其他信息。
赣州**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
文明驾驶拒绝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