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中,运营支持通常是MCN机构为其主播提供的重要服务之一。 如果MCN机构无法履行合同中的运营支持承诺,主播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案情简述
2018年10月22日,黄某与创客公司签订《IP孵化合作协议》,同意以创客公司名义运营线上账号,共同孵化IP。 除双方确认的平台账号外,黄某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账号,否则该账号应转给做市商公司。 作为全球独家且唯一的人,创客公司负责黄的独家经纪业务。
2019年6月和2020年4月,签订了变更收益分配比例的补充协议,公司:黄某的分配比例由原来的7:3改为6:4,再改为5:5。
法院确认,双方均承认注册账号为黄某注册,内容为黄某创作和发布。 但是,双方对账户在整个平台上的贡献价值存在争议。
黄某律师请求法院:1)认定《知识产权孵化合作协议》的条款无效;2、终止双方签署的《知识产权孵化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3、创客公司赔偿黄某违约金10万元。
创客公司提出反诉1,要求黄某配合变更涉案账号; 2、黄某赔偿创客公司80万违约金。
2. 法院的裁决
原讼法庭
1、确认黄某与北京创客互动科技于2018年10月22日签署的《知识产权孵化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将于判决生效之日终止。
2、黄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北京创客互动科技的其他反诉。 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偿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
二审法院:上诉被驳回,原裁定维持原判。
3.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伟秀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黄某对账户的所有权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争议合同的效力,黄某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法院支持。 在标准条款一节中,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起草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 本案中,黄某将其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内容著作权作为合同标的物转让给创客公司的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黄某真实意图的表达,显然不属于标准条款, 而黄某以此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法院难以支持。黄某与创客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签署的《知识产权孵化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按协议履行。
对于黄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创客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孵化、推广涉案账号的义务,但黄某对创客公司履约的影响提出异议但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黄某的法定解除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股份付款的支付,根据合同,黄某“在收到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抗辩,视为对甲方前期付款没有异议”。 黄某现主张创客公司隐瞒、拖欠货款,但未就此充分举证,法院难以采信。 基于上述认定,黄某关于享有撤销权的创客公司违约的主张,法院难以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涉案合同标的物的履行需要黄某创建和更新账号内容,黄某现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无法客观履行,黄某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支持,裁定合同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终止是恰当的。关于黄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基于上述认定,黄某要求创客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创客公司的第一反诉,在庭审中,创客公司认定该账号是黄某某注册的,即黄某是该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和初始使用者。 由于黄某与涉案的创客公司签订了协议,黄某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创客公司,现合同终止,创客公司应将相关权利返还给黄某。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难以支持创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创客公司的第二项反诉,黄某现提出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导致合同终止,黄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黄某还申请酌情减免,综合考虑黄某违约及创客公司损失,法院裁定黄某应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诉讼费用仍由黄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终止和合同终止,黄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创客公司违约的事实,且创客公司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因此黄某难以支持法院使用法定解除权。 庭审中,黄某拒绝继续履约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最终黄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创客公司支付20万违约金。
法院也不支持创客公司关于黄某配合过户的主张,法院认为,在协议期间,黄某已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创客公司,应当在合同终止后返还。 由于本案在账号问题上没有过多展开,虽然笔者不同意账号权属的论述,但推测法院可能考虑到了账号与黄某之间的较高个人依赖性等事实,因此最终没有支持做客公司的主张。
结论
MCN与其网红的合作关系也面临着不断的调整和优化。 虽然此次终止事件标志着一段合作期的结束,但MCN公司和网红都可以在新的合作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