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世界正义项目简介。
世界正义项目(WJP)是一个独立的(非**)多学科(17个专业领域)和国际(100多个国家)的法治学术和执业律师带头人,旨在为全球法治的进展和各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实用的测试数据和量化评估报告。WJP一级因素法治指数专题报告“等。
2)法治指数的坐标象限和定义。
根据参与国家或地区的全球法治指数平均值,0设置及格线55,其特征在于:通过线上方分为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 在及格线下方,有三象限和四象限。
例如,2023 象限划分和区间定义为:
第一象限(指数分布 0..)75~1.00),定义为“法治文明是好-优区间”。目前有18个国家(地区)在这个范围内。
第二象限(指数分布 0.)。55~0.74),定义为“法治文明传递-良好间隔”。目前有 45 个国家(地区)处于此区间。
第三象限(指数分布 0.)。40~0.54),定义为“法治文明失败的接近及格范围”。目前有60个国家(地区)在这个范围内。
第四象限(指数分布 000~0.40),定义为“非法治和不文明的间隔”。目前有19个国家(地区)在这个范围内。
一、中国法治指数的两大“短板”
根据《2011年世界正义项目(WJP)法治指数报告》的中国页面,“中国法治指数”(总体指数得分,或总指数值)范围从056(2011年北京、上海、广州平均值,属于法治及格范围)改为047(2023年全国平均水平,处于法治失败区间),目前在参与评估的142个国家(或地区)中排名第97位。 为什么?
分析发现,中国法治的整体指数在过去12年(不包括2011年)得分过低(0%)。47) 两个主要促成因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治指数0)。25)和“权力的克制”(法治指数0.)。31)。
也就是说,由于构成中国整体法治指数的八个一级因素中,有两个得分最低,因此它们分别与全球法治指数的平均值(0.55)有30级和24级,目前处于法治指数坐标(即非法治和不文明区间)第四象限的底部。因此,这两个“短板”主要影响中国法治指数整体得分。 (参见“哲学牛市:2023年中国法治指数”)。
1) 基本权利
1.WJP对“基本权利法治指数”的解释。
这个第一级因素的法治指数(见报告第31页)被用来衡量和约束不尊重国际法确立的核心“人权”的“实体法体系”(实体法体系和实体法体系),因为它充其量只是一个“法治”体系,不配被称为“法治”体系。 此外,由于还有许多其他指标显示人权的落实情况,而且由于基本权利法治指数不可能评估所有权利的遵守情况,这一第一级因素侧重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根深蒂固的、与法治问题最密切相关的最适度的权利选择。
2.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提到“人权”中基本权利的含义。
序言:鉴于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第1条:人人生而平等,在尊严和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条: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第3条: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8条:任何人根据《宪法》或法律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有权向国家主管法庭提出有效补救。
第十七条 人人可以与他人分别拥有财产所有权和所有权。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权利。
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第21条:人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地选举和参与治理国家和担任公务。
第二十三条 人人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有权享受公平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人人享有健康、福利,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29条: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确保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
3.简要。 综上所述,“个人基本权利”(私权)与“人权”(人权)密切相关,两者都是国家法(宪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私权法体系的一部分)和国际法(《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法体系的一部分)赋予个人及其集体的权利。 国际公约等),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私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基本权利(共同权利),例如公民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和自由。
如果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同时存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公法制度和保护私人利益的私法制度,即公私所有制并存的国家,那么这些国家就是“文明优秀”国家,拥有“文明优秀法治”的国家。 例如,法治(总)指数为055~0.90年代63个国家或地区。
如果缺少对公民个人私权和基本权利(私有制)的保护,那么“姓氏资本”或“姓氏社会”的国家制度就是一种“不通过法治文明或不通过法治,不文明”的国家。例如,法治(总)指数为054~0.79个国家或地区中的26个。
WJP法治指数报告还指出,法治(总体)指数落在坐标上。
1. 第二象限 (055个以上)是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非劳动者除外);在第一个。
3.第四象限(0.)。55岁以下)是人均收入水平低的欠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特权群体除外)。
4.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指数为025
根据 2012 2023 年报告,该指数从 0 开始35 滑落到 025表示在法治指数评估表100级(000~1.00),中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人权)被压缩了10个层次,或者说,中国的“个人合法权利”(即私权)被压缩了10个层次。
换言之,世界正义项目(WJP)法治指数的八个一级因素中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权)或“法治公民权利指数”(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的程度)的现状和趋势, 法治指数为025分极差,他目前世界排名第139位,倒数第四。 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亟待进行。
2)政府权力制约:法治指数。
1.概念。 法治指数是该因素的第一级(见《报告》第28页),用于衡量当权者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制度)和制度(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制度)中的所有法律法规。 通过依法治理公共权力,**及其**和**人民的权力受到限制,他们的责任被依法追究。 法治制度和法治机构还包括主动承担自身(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依法检查、监督和帮助提升其权力的非**组织或个人、非官方机构、 公民社会,等等。
2.中国的克制 ** 权力 法治 指数 031
从2012年到2023年,该指数将从036 比 031(目前世界排名第134位,倒数第九位)的含义表明,我国的**公权(公权)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约束,而且没有达到“法治**权”的目标,即有限**权或“把公权关进笼子里”; 相反,它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或扩大到5个层次,并且存在“非法治**权力”的矛盾现象,即无限**权力或“将公民权利关在笼子里”。
也就是说,我国**或其他公共机构在过去12年(不包括2011年)行使权力的法治指数为031、目前处于“不文明不法治区间”(法治指数坐标第四象限中间)。 换言之,“法治权力指数”(公共权力的制约或制约程度)的现状和趋势非常差,排名世界第134位,倒数第9位。 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亟待进行。
二、中国深化法治改革的两大“短板”
1)公民的基本权利(私人权利)被压缩。
根据“中国法治指数”(总指数0.47)在八个一级因素(表层结构)中,中层结构(二级因素)和深层结构(第一因素)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初步分析了国家一级,而广大市民希望改善公民(个人和私人)的“基本权利”(法治指数025个处于非法治国家底部(世界倒数第四),亟需改进的领域有:
有效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现状(指数0)。10是处于不文明-非法治的底线);
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得到有效保障的现状(指数0)。20 在不文明的底层 - 非法治);
有效保护防止任意干涉个人隐私的权利的现状(索引0.)。12 是不文明的底线——不法治);
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得到有效保障的现状(指数010是处于不文明-非法治的底线);
因此,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等与法治建设有关的组织或个人团体,应该共同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私法制度),从而致力于国家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法律权利。 民法、刑法、程序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法(私法体系)等法律体系的核心子体系。
这是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1)个人为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享有的所有权的私权,即法律或法律或宪法赋予的私权; (2)所有公民共有的基本权利,即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所有人平等的权利。 (见《世界人权宣言》)。
国家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和“制度”是该国的“大陆法系”或“私法系”——即“私法系或大陆法系”+“私法系或大陆法系”=私有制。
因此,只要我们深化改革,做好这第一个“短板”,国际社会和人权组织就很难说中国“人权状况恶化了”、“基本权利是虚构的”、“私法体系是虚无主义的”等等。
b) ** 权力(公共权力)扩大。
根据“中国法治指数”(总指数0.47)在8个一级因素(一级结构性因素)中,有2个是“限制**权力,法治指数(0.31)对第二层结构性因素(sub-factors)和第三层结构性因素(sub-sub-factors)的初步认识分析,即中国和公众希望提高“限制力”(法治指数031个处于非法治中期)(世界倒数第九),主要改进领域有:
*权力实际上受到立法机关的限制“(法治指数0.)。35 在不文明 - 非法治的中间);
*权力实际上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法治指数0.)。26 在不文明的底层 - 非法治);
*权力受非**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法治指标0.)。10是处于不文明-非法治的底线);
以及“权力交接基于法律程序”的现状(法治指数0)。25 在不文明 - 非法治的底层)。
即我国与法治建设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等组织或个体团体,现在应共同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限制保护公权及其利益的法律制度(公法制度),即”公法制度“+”公法制度=公有制, 这需要受到限制。
所以,只要我们深化改革,做好这第二个“短板”,支持思想解放和法治、法学界深度改革和国际法治社会,就很难说中国“权力太大”, “公权过大”、“公法制度难以改变”等等。
结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法制)与私有制(私法制)在公民与人(私法制)之间的关系是相反的、互补的,而不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 否则,中国就不可能超越45年来解放思想、深化法治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极端私有制和极端公有制。
愿法治统治世界,和平共治世界!
哲学奶牛。 2023年1月30日于中**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