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颁布的《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将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规定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罪, 致人死亡严重,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公共机关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或第45条的规定采取“矫正和教育措施”。
要知道,过去,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鉴于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未满14周岁的儿童引发的**案件,又因为人民的声音沸腾,人民群众感情强烈,《刑法》最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进行了综合权衡和考虑。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无比激动人心的盛会,或者说是一场伟大的盛会!
为什么? 因为,只要当事人年满12岁,只要犯了刑事案件,那么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未满12周岁的人犯了刑事案件,例如造成严重伤害或杀人,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矫正和教育”。
这样做,确实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另一方、受害方来说,是否公平公正? 这有意义吗?
不要以为12岁以下的孩子不会犯大错误,但确实有!
2023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一名未满12岁男童,以欺骗手段蓄意残忍杀害一名4岁半女童。 这起案件震惊了全国。 很多人都不敢相信,万万没想到,一个不到12岁的孩子,竟然敢犯下夺走人命的滔天大案!
受害者的父亲甄先生在微博上说,“男孩哄我女儿带她去一个有趣的地方,并牵着她的手拉到离家庭住址约300到400米的一个废弃的杂草丛生的菜园。
法医确定我的女儿死于粪便残留物窒息。
既然一个人可以残忍地夺走别人的生命,不仅表明这个人与别人有多少血仇,也表明了这个人的本质是什么。
然而,这只是一个不到12岁的未成年人,却拥有如此不可思议和令人震惊的心理和思想!
那么,是什么让男孩如此生气呢?
甄先生在文章中说:“.只是因为我的女儿和他妹妹因为玩具而争吵不休
孩子之间的争吵和打架是正常和自然的,但在男孩的眼里和心里,却像是“眼中刺,肉中刺”。
这名男孩出生于2012年,案发时还不到12岁,因此公共当局别无选择,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事:因为该男孩在犯罪时未满12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的规定,该案被撤回。
关于撤诉结果,甄先生说在法律上理解,但在情感上“太不情愿”,“这么多人劝我们放手,向前看。 但作为现场唯一的人,我的思绪至今仍围绕着从粪缸里找到女儿的过程,无法摆脱,实在爱不释手
是的,受害者是他的亲生女儿,他怎么能说他可以放手呢? 甄先生的妻子长期陷入悲痛之中,卧床不起。
把你的心与你的心比起来,设身处地为你着想,无论你是谁,没有人能够接受它,你也不能放手!
说实话,甄先生恨不了那个小子,不能把他的身体撕成千块,千刀一刀砍,可是能报答他的冤屈吗? 我想向法律寻求帮助,但因为男孩未满12岁,法律无能为力,所以他只能让他走。
上面我提到《刑法》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件好事,但就像湖北省荆州市的**年龄一样,不到12周岁,那我该怎么办呢? 那我们只能开网,让他逃脱惩罚吗?
当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但这是从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吗?
就像甄先生的家人,突然失去了可爱的孩子一样,难道他们不悲痛欲绝,心碎吗? 难道不会成为一辈子的心理阴影吗? 我可以。。。。。。
这样,《刑法》公平公正吗?
让我们回到这个案例。 回想起来,不难看出,少年在做出惊人的举动之前,已经计划好了,酝酿过:先是踩到点子,然后是**欺骗,然后是掐住脖子,最后溺水身亡。
如果不是废弃的杂草丛生的菜园,路人可能会找到它; 如果没有踩踏点,比如现场没有粪缸,女孩的生存可能性还是......这些都足以说明男生早有预谋,或者说,男生深思熟虑、全面细致,作案过程一气呵成,稳扎稳实、准确、狠辣!
你怎么看,你怎么能不相信这居然出自一个12岁以下的孩子之手!
一个有这样想法和手段的孩子,虽然还不到12岁,却能这么轻易地被人放手吗? 这是否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和法治精神?
不仅甄先生的家人不愿意,我也有心!
如果男孩没有这样的头脑和手段,或者换句话说,一个无意的行为无意中导致了女孩的悲剧。 嗯,那是另一回事了。 但这个男孩不是那样的!
本该受到严惩,本该受到重罚,本该是罪有应得的,可就因为他未满12岁,法律就不能带走他。
嘿。。。。。。实际上,这并不是说它不可能,而是有,那就是向英国人学习。恶意编造年龄规则
它指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则上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少年犯了犯罪罪,上述推定将被推翻,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如何界定“恶意”是该规则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恶意”是指行为人辨别有害行为的能力,“意味着行为人明白某项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至少是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如果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识别和控制能力,那么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湖北的男孩虽然“未满12岁”,但他有能力辨别,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控制它们。 所以,我觉得犯案的男生很适合“恶意化妆年龄规则”,这样他才能为自己的恶果负责,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不要以为12岁以下的孩子心智不成熟,不是很坚强,不是很大胆,不是很体贴,不是很熟练,其实根本不是这样。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影响,受教育的影响,不知不觉,生理年龄和生命年龄之间已经存在着差距,差距很大。 一个 10 岁的孩子可能已经年满 15 岁。 在 15 岁时,您可能已经年满 20 岁。 早熟,就是最好的证明!
未成年人保护**,我不反对,也不支持,但我想说,它保护善良仁慈的未成年人,这很不错,但如果也保护这些侵犯同龄人的未成年人,我坚决反对,强烈反对!
如果法律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不如从犯罪本身的性质入手,“补”刑事责任年龄。 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的12岁以下杀人犯来说,视情况而定的“恶意补年龄规则”,这是一个值得紧急思考的现实,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别忘了,湖北现在有一起恶案,但谁能阻止下一场悲剧的发生呢?
因此,我强烈呼吁“恶龄规则”尽快在我国生根发芽,既能顺应民意,又能顺应民意,更是稳稳长治的好政策!
我是@新华在我手里,看世界,表达我的情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