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财经1月29日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宣布,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违规发行金融票据、非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 并因违反规定开具金融汇票罪判处被告人何兴祥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有期徒刑11年。因非法发放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金十万元,因隐瞒境外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款人民币510万元;何兴祥的犯罪所得和孳息,应当依法追回,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兴祥利用中国银行海南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山东分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中国 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位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处理银行信贷和子女就业提供便利。他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何兴祥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在相关企业未按照集团客户实施统一信用管理,挪用**融资用于其他目的,部分信贷业务抵押不足的情况下,非法指使银行人员办理**融资。 根据上述信用情况,中国银行相关分行共办理了63份信用证和预付款担保49亿元,14亿美元。 截至案发时,上述**融资业务造成银行本金损失14人超过61亿元。
2014年9月,被告何兴祥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决定将相关企业的融资授信额度调整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行相关分行先后发放了共计17笔流动资金贷款超过46亿元。 2012年至2013年,申请人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挪用贷款资金时,何兴祥委托银行人员办理贷款7743万余元,导致银行本金损失962万余元。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何兴祥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家人在海外开立、何兴祥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存款3369万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兴祥的行为构成**罪、违规开具金融汇票罪、非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依法处罚,数罪并罚。 鉴于何兴祥的**犯罪有部分未遂,到案后,他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不知道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他**,违规开具金融汇票,非法发放贷款,隐瞒了所有境外存款犯罪行为, 认罪悔改,积极归还所有赃物,并给予较轻的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