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催收是众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景观管理问题之一。 很多人不知道,除了可能缴纳税款外,这两项罪名也会牵扯进来,要追上刑事责任。
为了在个人账户收钱,很多人为了方便收款,会把收到公司的公司账户里转账,但大部分人都没有这种意识。 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过审计,补缴税款是肯定的,并且会产生滞纳金。 还要承担两个责任,一个是挪用公款,另一个是挪用资金
1.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标准相同,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 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你可以关注这些文件,特别是其中的构成要素,如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否非法占用单位资金,是否达到相应金额等。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私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 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的,或者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实施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违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
1)资金挪用自用、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偿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较大数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视为“巨额”。
2)挪用资金用于个人从事违法活动,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较大数额”;如果金额超过600万元,那就是“海量数据”。
如果公司股东发现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账户收款方式以外的方式收款,经提醒仍未将上述贪污、挪用资金归于公司名义的,可能涉嫌上述两项罪名。 其他股东应及时争取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