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旅行中受伤,我该怎么办?
法院: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刚刚结束的春节假期里,很多人选择长途旅行或短途旅行。 如果在旅行中发生人身伤害,谁负责? 责任分工应遵循哪些原则? 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多起案件,对游戏过程中人身伤害的责任和权利问题进行了分析。
案例1:一名游客在“雪地摩托”上受伤,操作员没有发出安全警告,需要赔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有一次,吴女士在某场地买了一张冰雪嘉年华的门票,参加了滑雪游乐项目“雪橇”,即骑轮胎从雪坡顶上滑下来。 然而,吴女士被诊断为左脚踝因坡度狭窄而左脚踝韧带受伤,导致她的脚因坡度狭窄而被斜坡压伤。
吴女士辩称,游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A公司作为冰雪嘉年华的经营者,应承担未提供相应安全提醒的赔偿责任,刘先生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作为场地的出租人,还应当承担与A公司共同经营的连带责任。 于是,吴女士将三人告上法庭。
A公司和刘先生没有作出答复。 B公司辩称,只是场地出租人,而不是经营者,不承担保证安全的义务,不同意吴女士的主张。
经审理,法院认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在涉案场所受伤,A公司作为事发场所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吴女士参与滑雪游乐项目“雪地摩托”过程中,未履行安全警示等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参加娱乐活动的过程中,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刺激,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A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 吴女士向B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由于刘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的股东,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吴女士关于刘某某和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有依法依据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甲公司及刘某赔偿吴女士的医疗费(含医疗防护用品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635元53元。
法官提示。 作为消费者,您应该合理评估参与该计划的风险,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事。 特别是对于老人和儿童来说,在选择风险太大的游乐项目时,要更加谨慎,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在选择游乐项目时,还应注意游乐场所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和风险应对能力,以降低人身伤害风险。 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应确保场地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向游客提供书面安全提示,同时可以购买意外保险,如发生意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2:一名儿童从公园观景台坠落,父母和公园均有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宋女士和她七岁的儿子小明去森林公园玩耍,在参观观景台时,小明从两米多高的观景台上摔伤了自己,后来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下肢外伤, 需要支具固定,为此小明的家人支付了3791的医疗费用52元(含支撑费490元)。 事发时,观景台内没有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危险警告标志。 小明的家人将经营该公园的公司告上法庭。
运营公司辩称,涉案观景台是一个场地,如果设计护栏,场地可能会损坏。 公司确实在安全保障方面有一定的责任,但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和父母也应履行照顾责任,因此公司同意承担50%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不同意支付护理费、**和整容费、缺课补课费, 和精神慰藉基金。
庭审后,法院认为,一方面,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小明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女士作为监护人,带小明去山游,没有尽到应有的照料义务,导致小明摔倒受伤, 宋女士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运营公司作为运营者和管理者,未在观景台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坠落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以上两个方面,法院判决经营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运营公司应赔偿小明2231的医疗费和交通费76元。
法官提示。 带孩子旅行时,家长要注意环境,高度注意孩子可能的危险行为。 如果孩子在事故中受伤,家长应注意保留消费券、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合理照顾孩子费用证明等证据,为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