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农村老人这么老了还在田里干活”是一个比较悲伤的话题。 农村人常说“党对党的政策好”,就是说农村管理出了问题。 要妥善安置农村老人晚年生活,讨论的话题从农村集体土地开始。
在我国,所谓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相关法律为了保护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从土地入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地区可以利用非集体承包的部分土地、山地、森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养老人。
很多农村养老基地建设不能惠及农村老人的原因大致有:城市人管理农村,管理者受资本控制影响,误解了集体土地的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社会资本设立养老基地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织,但养老基地的出资人通常需要转为国有土地,独立设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用地也按用途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用地。 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社会资本才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谈判等方式获得不适合户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也有专门规定。 一方面,为了防止新形式的“土地改革”将土地征用限制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上,国家还对地块开发做出了特殊规定,即集体用地进行地块开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 或村民代表。另一方面,国家将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限制为企业或合资机构。 所谓设立,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 所谓联合组织,是指乡镇企业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不仅规定了集体管理建设用地,还重新规定了集体拥有的未利用土地,即未使用土地不再局限于优先规划或开发为农业用地。 该法修改前,农村土地管理者已作出规定,对未利用土地优先规划农地,许多荒山、荒沟、荒山等的开发造成了农田水土流失等问题。
在中国,所谓城市人,是指所有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成员,其区别在于城市和集镇。 但《户籍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户籍机关应当建立户籍簿。 在农村地区,向合作社发放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账户不发户口簿。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个人户籍时,其成员身份并未发生变化。 例如,国外有农民议员等。
城市人管理农村,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轮耕和休耕视为“弃地”,比如,当农民被炒作弃荒时,城里人就无法做出解释。 后果可能不是唯一的,因为东北的农业用地不断耕种,黑土的土壤肥力可能会下降。 城市人管理农村,把国家政策规定的耕地补贴看作是农民能力的收入,农民要以自己的能力获得相应的农产品,这种收入称为“口粮”。 其后果可能不仅如此,耕地补贴被视为口粮,农地无法轮作,有机肥生产不再生产经营。
城民对农村的管理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是社会资本独立经营农田,称为农业生产企业,而农民专业使用合作社则不是企业。 我国农业工人缺勤的后果是农民无法享受退休福利,老年农民在城市与失业者待遇相同,即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要妥善安置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生活方式要从集体土地入手。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4条最后一句规定,(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金额)按比例返还。 恢复配给制,不仅能解决农村老龄化在田间劳作的困境,也能鼓励农村人口多生孩子。
国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用地。 例如,可以在集体建设用地或闲置土地上设立或共同设立集体企业,解决农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 **由于集体用地开发已得到规范,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利益,但目前的做法多由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等组织经营。 据此,可以大致得出结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可能与许多地方的上述组织人员的待遇有关。
例如,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原则和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更有利于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例如,农民也有公职人员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农村法律的实施,他们可能更了解农村地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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