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退休后需要纳税。
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50年代设定的,当时人们的平均预期寿命不到50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期寿命每年都在增加。 因此,现在很多退休人员退休后都有实力工作,被公司聘回继续工作,获得的额外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什么是退休人员重新任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2006〕526号)规定,国税〔2005〕382号所称的“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1年以上,并有长期或连续的劳动关系;
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但仍有固定工资或基本工资;
享受与本单位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社保、培训等福利;
本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任用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向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障金,不再是离退休人员重新任用的明确条件。
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重新任命:
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
因为病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但你仍然有固定或基本工资;
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
本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的返聘人员与未退休的人员不同,他们已经退休,因此他们是否属于“退休再就业”,不能通过用人单位是否向他们缴纳社保费来判断。
2、返聘人员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征收个人非全日制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所得的款项,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工作或者就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与工作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
退休返聘人员的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退休工资,另一部分是再就业收入。
退休工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就业所得:再就业期间再就业符合“退休人员再就业”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则再就业期间每月再就业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退休人员再就业”规定的四个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