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
刘女士于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 双方认识后不久,周先生就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他借钱。 2020年至2021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向周先生转账15669元,但经过反复催促,无济于事。 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贷款,而是赠与。
[案件延期]。
微信红包和转账有什么区别?
按照大众的传统思维,“红包”就是送礼的意思,收礼人不需要退货,微信红包设定的金额上限是200元,金额不算大,也就是平时大众可以接受的免费送礼金额。
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它没有“礼物”的意思,它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支付功能,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庭审后,法院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含有“礼物”的含义,并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命的支持,向周先生发送了共计2769元的微信红包, 这是刘女士的礼物,不需要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然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曾就此表示过赠与意向,并考虑到周曾向刘女士借钱偿还贷款,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刘女士向周先生提供的贷款,周先生应予以偿还。
如何确定仅凭转账凭证的贷款关系成立?
法官表示,设立民间借贷有两个要求:一是双方有借贷协议,大多以借据为载体; 其次,贷款人实际上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 这两个要素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在只有转让凭证且没有贷款协议证明的诉讼案件中,能否建立贷款关系取决于被告抗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如果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除了借据、收据等债权证明外,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通讯记录也可以作为借贷意向的表达。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这说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具有实用性,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外,其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贷款合同,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均为承诺合同。
[结论]。
贷款人在放贷时,不仅要保留转账凭证,还要明确说明借贷协议,并通过制作借据、请求担保、寻求第三方证人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红包认定为礼品,无需退货”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也不能一概而论。 在特定情况下,如连续的、较大的金额,以及有证据证明“红包”附加了合同或义务的,有必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原告声称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未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