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和教唆信托的案件可否准予保释候审?
协助、教唆罪属于故意犯罪,即必须明确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仅对具体犯罪类型有模糊认识就足够了,否则可能被怀疑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或者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 虽然《助信罪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直接推断主观知晓的七种情形,但实践复杂,七种情形以外的情形层出不穷,难以一一穷尽。 在本案中,赵某与朋友的熟悉和信任,以及他没有直接操作交易转账,与前任接触不多的事实,都可以作为砝码,虽然可能不足以直接撬动案件的走向,但可能会影响检察官内心的信念,即即使被判有罪, 他可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与上游犯罪相切。
由于助教信托罪与上游的界限比较模糊,而且在实践中,随着诉讼的进行,罪名发生变化的案件不计其数,所以辩护律师应该将案件从上游犯罪中切开,防止其陷入上游犯罪或重罪的深渊。 这包括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证明被帮助人实施了犯罪,以及行为人是否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在前者的情况下,如果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犯罪,则行为人不构成协助和教唆罪; 如果上游确实构成犯罪,但处罚较轻,那么从量刑平衡的角度来看,案件往往会走向从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对于后者,主要看犯罪人是否与上游勾结,了解程度,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对犯罪人有利的线索,及时提出辩护意见进行切入,防止犯罪人落入严重犯罪的陷阱。
较少的进攻防守策略。
协助、教唆信托罪属于非暴力犯罪,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缓刑适用的自然条件,辩护律师应当综合综合考虑,在犯罪人对犯罪无异议的前提下, 从案件涉及情节、从犯等轻微犯罪的角度出发,争取不起诉或缓刑也是一种明确可行的辩护策略。
有点跑题了。
从检索到的判例来看,这起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没有深度涉足这个世界、经验不多的年轻人,对他们来说,可能只是被朋友迷惑了,以为会把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而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中, 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因为不懂法不懂法而松懈,最终导致入狱。在这种情况下,赵也是如此,这让辩护人叹了口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审判、量刑从重的规定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通知后实施相关行为;
(二)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明显异常或方式异常;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方案、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或者协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调查等措施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督、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个以上目标提供援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提供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最近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援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由于客观限制,确无法查实援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有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犯罪人依法追究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但尚未入案、未依法判决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危害社会程度、认罪悔恨等情节后,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