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二姓之好,万之喜”。婚姻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与古代不同的是,婚姻需要“父母的秩序和媒人的话语”,现代婚姻崇尚自由恋爱、婚姻,以及陪伴你一生的爱人自主选择。 然而,自由婚姻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年龄、血统、性别等方面仍然需要遵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年龄方面,法律规定男方结婚不早于22岁,女方结婚不早于20岁。 需要明确的是,这是满足结婚条件的最低年龄,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最佳的。 当达到结婚年龄底线时,民政部门将对两人的婚姻进行登记,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男女早婚的观念,比如宋、明、清时期,男人16岁就可以结婚,女人14岁就可以结婚。 但事实上,此时此刻,男女都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心智发育不全面,过早结婚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 到了近代,除了身体发育外,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学习知识和充实自己的能力,因此我国在2024年修订了婚姻法,再次调整了结婚年龄,使结婚年龄更符合自然生长的规律。
在血缘关系方面,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 近亲之间的婚姻一直是道德回避的话题,不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的要求。 这种不正常的情绪关系会导致遗传风险的增加,增加新生儿死亡的概率,即使孩子安全出生,也极有可能在智力和身体上出现缺陷和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不能承认或支持畸形感情的存在,也不会给予他们合法的夫妻关系的承认。
除上述条件外,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干涉、胁迫。 婚姻不是儿戏,俗话说“扭瓜不甜”,双方婚后即将面对几十年的共同生活,自发自愿,两恋的结合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也是中国尊重人权、尊重人民自由选择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行干涉他人婚姻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甚至会涉及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满足所有条件后,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在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后,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双方询问相应的信息。 符合结婚条件者,当场登记,不符合结婚条件者,也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罪;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同时,如果婚姻是以胁迫手段强迫结婚的,或者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婚姻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婚姻,被胁迫的一方和隐瞒婚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婚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需要信任来维持婚姻的稳定。 当一方通过故意隐瞒和恶意胁迫与另一人结婚时,对另一方不公平,另一方有权重新决定是否继续生活。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按案普法
陈先生今年23岁,机缘巧合下,他和17岁的小丽有了互爱。 建立关系后,陈先生希望小丽能回老家完成婚礼,但小丽的父母反对。 然而,沉迷于爱情的小丽,并没有听从父母的劝告,坚持要和陈先生在一起。 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小丽没有和陈先生申请结婚证,而是选择直接办婚礼,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一年后,小丽生下孩子,同居时,她和陈先生的关系已今非昔比,矛盾激增。 吵架后,陈先生打算带小丽去河边放松一下,修复关系。 没想到,在聊天的过程中,两人又发生了争吵。 陈先生一怒之下转身就走,走到一半时,脚滑倒掉进了河里。 因为不会游泳,陈先生立即向有能力帮忙的小李求助。 然而,生气的小丽无视陈先生的求救,眼睁睁地看着他被冷眼淹没。
当救护车赶到时,陈先生已经溺水身亡。 陈的母亲认为,小丽和陈先生属于夫妻关系,有义务帮忙,但她却冷眼旁观,这是不作为和过错,应该追究陈先生的死的责任。
本案中,小丽与陈某在17岁时举行婚礼,只是习俗和观念上的“婚姻”,并非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关系。 其实,小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类别。 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处于同居关系中,不具有夫妻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陈某溺水是个人过失造成的,陈某某的行为与小丽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小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
与古代婚姻相比,现在的家政婚姻更加自主和自由,同时也更加科学和规范。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觉选择合适的人来结束一生,并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可以登记结婚的年龄是多少? 其他法定条件是什么? 文中案件来源于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均为化名; **全部(部分)为网络图,与案例无关; 原创文章,请勿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