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太奇怪了! “3年前,一名男子在银行存入了800万元,但到期了,当他去取款时,却被告知账户里没有一分钱! 该男子要求银行赔偿,但银行负责人声称这不是他们的责任,并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一怒之下,该男子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
01 故事回顾
故事发生在浙江杭州,男主徐先生是土生土长的人,在这里有一份高薪工作,家庭幸福。 几年前,他们的房子刚好被拆了,赔偿金额高达800多万元。
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徐先生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用这笔钱。
考虑到孩子马上就要长大了**,到处都需要钱,徐先生决定把钱作为定期存款留在银行,以免挥霍。
负责接待徐先生的银行职员小周看到徐先生要处理这么大笔定期存款,就很热情地接待了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办完了手续。 小周还亲自把徐先生送到了银行门口。
眨眼间,三年如火箭般飞逝。 有一天,徐先生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账户是空的,没有一分钱。
这个消息像一颗重磅炸弹一样在徐先生的心中炸开了锅,他顿时被蒙蔽了双眼。 经银行反复核实,许某800万元存款确实不见了。 徐先生又伤心又生气,砰地敲着柜台,喊着要见银行行长。
银行大厅的动静立即吸引了银行经理。 银行经理听了徐先生的陈述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在徐先生存钱的当天,他的800万元被转移了。
而这个胆大包天的人,就是当初接待徐先生的小周! 原来,他偷偷伪造了许先生的签名,把钱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然后毫不留情地辞职了。
弄清楚事情的经过后,徐先生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
银行负责人拒绝承认该账户,认为这完全是员工小周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因此拒绝赔偿。
经过多次无果的谈判,徐先生再也忍受不了了,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子应该如何处理呢? 徐先生能拿回他的钱吗?
02 故事结束
法院审理此案时,应首先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与约定不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徐先生将钱存入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了存储协议。 然后,银行应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保护资金的安全。
但最终,这笔钱确实是小周冒充徐先生签名转来的。 这表明银行没有到位进行监督,也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徐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赔偿。
本案中,银行职工小周偷偷转移了徐先生的存款,徐先生蒙受损失。 因此,银行应承担侵害徐先生财产权益的责任,不能因员工的个人行为而拒绝赔偿徐先生的损失。
至于追究小周的责任,那是银行和小周之间的事情,与许先生无关。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徐某800万元本金和3年定期利息。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课:无论面对谁、机构,我们都有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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