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展现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决定性优势和适应性不足的缺点,另一方面也展现了实体法治对新时代法律问题的强烈消化能力,以及人们对司法价值考量所附带的主观任意性的隐秘担忧。
一、考虑司法裁判价值的必要性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初衷”在于坚持“为民、公正公正”的原则,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最高要求是客观公正的司法判决。
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综合运用法律解释、价值对价等方法,同时,除了满足严格规则主义的形式要求外,还应突出司法价值对价的重要地位。
可以认为,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是裁判的基本方法,确定分案、制止纠纷的后期阶段应该加大司法价值考量的力度,而正是从正义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意义上,司法价值考量是必不可少的, 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的稳定性和刚性与法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并存,必然需要考虑司法价值
法律的稳定性和刚性对社会主体行为和关系的调整有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不可预见的发展,法律纠纷也时有逃避法律规制的迹象,本案中法律的相对保守性和滞后性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少麻烦。
在法律解释机制尚未常态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仅要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性,还要理顺法律规则与现实的不同步性造成的摩擦,这就要求法官掌握各种法律手段,尤其是司法价值衡量的方法。
因为司法价值衡量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克服法律形式主义和固守文本的弊端,发挥实体正义的矫正作用,平衡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与价值之间的冲突,做出最优化权利保护的司法裁判。
法律术语解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价值的考虑
因此,当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不符时,或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规定时,甚至对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时,法官只能选择司法价值考虑作为裁判的指导,权衡利益,妥善分配权利, 义务和责任,并做出判断。
处理复杂案件的实践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价值考虑
法院有责任根据法律和程序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审判内容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
对于简单案件的审理,法官仍然可以使用“审判式”三段论,可以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结论; 然而,在复杂的案件中,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往往存在分歧,在法律规定的选择上也可能产生争议,由此勉强推导出的裁判结论缺乏司法公信力。
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在必要条件(即事实和法律)已经确定、司法价值考量能够承担这一重要任务的前提下,寻求形式主义裁判方法的突破,强调法官不应拘泥于文本主义,而应参考案件背景和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精神; 总结法律价值、原则和规则的一致性,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审判价值考虑的可用性
司法价值对价本质上是法官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引起冲突的法律价值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因此难免有人会质疑司法价值对价是否可用。 为此,有必要澄清司法价值考虑因素的可用性,如下所示:
法官使司法价值考虑变得容易获得
司法价值考量的主体是法官,是精通掌握法治、运用法治化解纠纷,具备调整法律价值冲突的合格职业身份和法律素养的知识分子群体。
法官作为一个整体,有能力感知已经发生的法律价值之间的细微差异,权衡和排序不同领域的法律价值,并针对社会对案件的关注做出合理的判断。
此外,基于对人为缺陷的关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本身也建立了严格的预防机制,防止法官在制度设计中随意作出价值判断:(法官的遴选任用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 法官福利保障不断提高,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培训不断抓好,法官的业务素质也稳步提高; 法院的合议庭制度、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限制了法官个人的主观冲动; 法院建立了上诉、申请再审、上诉等监督制度,对外建立了立法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
因此,从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由法官群体承担司法价值对价的工作是合适的,而法官群体也具备了保障司法价值对价的可得性的能力和条件。
司法价值考虑的参考标准使其易于理解
司法价值考量是法官在裁判时参照一定标准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在价值考量中参照的标准是法律价值标准,而不是社会道德标准。
换言之,法官的价值考量绝不是主观的、武断的推理,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来源),并受其约束。
在价值考量过程中,法官在对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作出决定之前,往往会将案件中涉及的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反映到法律体系中详细参照,并试图用不同的法律价值标准来指导法律得出判决结果,进而权衡几个价值判断,确定判决。
这种司法价值对价的逻辑论证顺序,既能保持法律价值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独立关系,又能明确法律价值的优先次序,以指导法律规则。 这不仅有利于司法价值对价的推理和论证,获得明确的判断结论,而且避免法律价值判断落入循环质疑的逻辑陷阱,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价值对价的可得性。
法律程序确保了司法价值考虑的可用性
司法价值对价归根结底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审判推理程序,也是保证司法价值对价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但毕竟司法价值的考量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而法律的价值本身也包含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结合控制司法价值考量的法官的主观判断,这确实让人对司法价值考量的公正性感到放心。
好消息是,在国家法治体系内设计了一系列法律程序,以防止对司法价值的任意考虑。
法官在权衡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的审判活动中,也应严格遵守旨在确保“司法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从受理案件到公开审判再到判决,法官的价值考量和业务活动要在法律程序的约束下进行。
此外,法律程序是一套客观和普遍的法定规则,法官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因此,法官基于法律程序的价值权衡判断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具有令人信服的司法公信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当法官决定一个复杂的案件必须受到价值考虑时,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权衡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是各方都能接受的唯一结果。
正是依靠法律程序的独立和公正的价值,法官运用价值对价做出的判决才能得到各方的信任和尊重。 正是有了对法律程序的控制,才有可能控制法官在价值考量过程中的任意性,从而更客观地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和审判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一端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