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点回到家后,微信工作组里的消息还是响个不停。
每天,你必须在微信群里报告当天的工作,联系了多少客户,进展如何等等。 如果你不回复消息,你会被指责未经允许擅离职,并会受到领导的严厉批评。 今年32岁的冯倩在一家银行分行工作,最让她心疼的就是“24小时待命”的紧迫感——领导要求24小时随叫随到,如果工作有新想法,她必须24小时沟通。
像冯倩一样,职场中很多人在下班后及时回复工作留言、处理相关工作,已经成为常态。 随着远程工作的兴起,工作时间和个人时间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人们不在公司里,他们还活着。 “*加班”盛行,但对于是否属于加班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维权更是难度。
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河北、广东等地的20多位各行各业的工人,发现其中超过15人存在“加班”,其中一半以上在加班后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比如加班费、补假等。
受访专家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应提高证明意识,用人单位应承担备案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工会建设和监督力度,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4小时待命。
* 加班无处不在
加班到21点是常态,忙于项目加班到22点甚至23点是家常便饭,但这些在赵凯心里都算不了什么,而对于这个在深圳一家大型互联网工厂做产品运营的年轻人来说,最痛苦的事情是: 回到家已经是0点了,科长还在工作组里发消息,提醒大家明天一大早要交完的工作任务和材料,“这不就是让我们回家后继续加班吗? ”
我工作了这么久,从来不敢关电脑,因为部门领导随时都会打电话来。 赵凯抱怨道。
在河北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楠也有这个烦恼——24小时待命,下班后还要处理社交软件上的工作,有时深夜还要躺在床上休息,还会收到领导的会议通知。
31岁的刘静去年加入北京一家公司,担任产品操作员,负责构建运营组织架构,管理内容团队,制定和实施发布计划,研究和跟踪产品的优缺点。 据该公司称,她的工作受到不定时工作时间的约束,这是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其职责范围不能受到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有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刘静需要值班,下班后公司有事的时候,领导等员工也会和她沟通工作。
微信聊天记录100多页,钉钉打卡记录100多页,值班日程记录30多页。 这是刘静15个月的加班记录,需要在值班时解答相关客户的问题,发送公司一流的内容。
对于“兼职工作者”,“*加班”的内容不限于“社会群体回复工作”。 很多时候,“加班”的指令也是“**”。
北京人罗薇去年加入一家新**运营公司当编辑,她没想到自己的加班工作远不止工作。 “领导者从不明确说加班,但会每周加班一次。
第四,周五,突然分配了一项任务,要求下周一完成。 然后我改口了,会议是周一早上开的,所以最好在星期天加班,这意味着周末要加班。 ”
此外,以“释放工作压力,重燃工作士气”的名义,占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没有绩效指标也不需要打卡但必须在公司节假日值班,以及半强制参加每周晨会的团建活动,这些内容是难以形容的,就像“工作”而不是“工作”, 无形中,一寸一寸,一寸一寸地挤压着罗薇的生命。
冯倩也有类似的经历。 “没有加班费,甚至没有提到'加班'这个词。 她说,有时,领导者会直接安排任务,并在周末参加各种外展活动,“比如在音乐会前摆摊,推广银行业务。 领导层对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量'也非常严厉——它必须消失,而且没有任何好处。
很多人期盼的假期,或许会成为冯倩这里的“噩梦”。 因为秋季运动会、年会、社交活动、团建、爬长城、爬香山都是周末安排的,不准请假。
年会和社交聚会上歌舞节目的排练,每周需要两三个晚上,每天排练3个小时。 如果你接近一个大型活动,你可能不得不在周末提前两周去排练,并完成整个过程。 冯倩说,没有加班费,没有福利,没有请假,甚至没有征求意见,直接通知在**中报告。
除了团建活动,一些早会和晚会也消耗了大量的精力。
罗薇每周一都有晨会。 所有员工必须比开始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达,不允许迟到或缺勤。 会上,我们不谈数据和业绩,首先议程是唱老将们创作的“歌”,赞美公司,然后各部门轮流代表奋斗发言,励志故事,最后集体宣誓:努力工作,感谢公司,感谢客户。 后来,晨会文化愈演愈烈,周。
第四,星期五,还有一个额外的部门晨会。 这让罗薇感到窒息。
临近春节,冯倩所在的单位要张贴对联和窗楣,于是她要“下班后留下来装修”,此外,“年底,甚至周末,要求全体员工值班,大家一起吃饭,买菜,打扫卫生”。
通信技术正变得越来越发达。
工作与生活间隔是混合的
根据FutureFree发布的《2022年职场加班状况调查报告》,近60%的受访员工表示,他们处于“弹性加班”机制中,工作时间和个人时间没有区别。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剑锋认为,数字化时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劳动领域突出现象是劳动领域与劳动者个人生活的混淆,进而导致“加班”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课题。
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使远程工作变得更加容易,这是“加班”出现的技术前提。 这也与现代产业的变化有关,许多工作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工作场所,他们的工作形式更加注重结果。 沈剑锋分析道。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教授张立云认为,加班,无论是常规意义上的加班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加班,都必须在工作场所和雇主内部进行。 然而,在现代城市中,网络和电信技术的发展使得完全在线完成一些工作成为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地点不再是评价加班的唯一标准。
因此,下班后晚上开会,周末安排团建活动,都是“加班”。 “张丽云说。
在国内第一起明确判决书中“加班”问题的案件中,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使用微信等社交**开展工作的,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普通简单沟通的范围, 员工已支付大量劳动内容,或使用社会**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且明显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应视为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书中也指出,劳动者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加班”问题,不应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而拒绝加班。 但应模糊工作场所的概念,综合考虑员工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以确定加班情况。
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了综合考虑的裁判方式,将“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和“提供实质性工作内容”作为确定加班的关键判断因素,抓住了加班法上加班的本质,避免了加班认定的泛化。 沈剑锋说。
定义它的标准尚未明确。
*提供加班证据并不容易
然而,在现实中,举证和认定“加班”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过去的许多案例表明,判决不支持对加班费的赔偿,包括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加班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也不能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连续、定期加班的存在。
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对于“加班”,很多受访者表示不敢维权或维权难,其背后的原因包括举证难等。
我想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我不知道什么是“加班”,也不知道如何找到证据。 而且他们也害怕得罪领导或被同事孤立。 冯倩哭了。
目前尚不清楚下班后接老板或客户的**是否是一份工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该计入工作量。 沈剑峰说,“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微信办公'和'在线办公'都算加班,如果职工只是在社交群里短暂交流,是偶尔的、暂时的,不影响职工的生活和休息,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加班。 ”
如何确定“**加班”的工作时间也是需要考虑的。 沈剑锋表示,考虑到通过社交软件很难掌握员工加班的“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无法实时监管,员工在“在线加班”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其他生活活动,他认为用人单位直接将聊天记录中反映的所有时间段或天数认定为加班时间是不公平的。
数字时代劳动问题的具体认定和证据的呈现方式,需要在未来的判例中不断完善。 “*加班案”所表达的裁判思路,对劳动法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沈剑锋说。
加强对时间规则的认识。
考虑引入“离线权”。
那么,如何解决“加班”的问题呢?
沈剑锋认为,解决下班后“加班”问题有三种方法:一是否认构成加班的可能性; 一种是通过立法引入“离线权”来应对; 另一种是通过开发适应数字时代的加班系统来解决问题。
近年来,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率先在2016年劳动法中引入了员工的“离线权”,即在工作中断开互联网连接的权利,从而不接受雇主的指示和提供工作。 欧盟 2021 年离线权指令拟议文本条款草案第 2 条规定,“离线”是指“不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数字工具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
沈剑锋认为,“下线权”不是简单的加班问题,因为下班后联系工人安排工作其实是一种工作状态。
张立云还指出,“下线权”的出台,实际上把劳动权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8小时以外,可拒绝答复劳务安排**。 如果因拒绝回答而追溯追究责任,则情况并非如此**。 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提到“下线权”,但制度内对加班时间的最长限制是有限制的,这也是对劳动者基本休息权的保障。
受访专家纷纷表示,“离线权”的工作时间规则,只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树立了强烈的工作时间规则意识,包括尊重和保护“离线权”的意识,才能有效实施。
根据现行的裁判规则,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员工需要保留加班指令,并以证据的形式完成证明。 同时,沈剑锋表示,用人单位也要完善义务记录制度,“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记录为劳动安排的劳动。
沈剑锋表示,在目前的相关司法案件中,会出现职工因诉讼被踢出社工小组,难以举证的案件,“妨碍证据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或自身原因拒绝举证的后果。 将来,这个系统可以应用于加班问题,很明显,雇主需要出示考勤记录和其他工作安排记录。
张丽云的建议是,劳动者应该提高维权意识。 员工除了在职责范围内优先完成工作外,还要求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 证据和工作内容应以聊天记录的形式固定,不仅要在聊天记录中反映佣金的记录,还要对提交的结果进行记录。
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劳动法律援助和工会制度的支持作用,用一系列手段限制用人单位权利的滥用。 张立云表示,要加强工会的力量,工会是平衡职工和用人单位力量、通过团体力量促进职工用人单位平衡的重要课题。
*: 法治** 本文采访的工人姓名均为化名)。